基本信息
白城市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暫行管理辦法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白城市市屬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將國有資產所有權合法轉移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有償轉讓一般性固定資產的單台(套)設備、重要建築物及企業的部分車間、分廠,由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有償轉讓企業整體資產,由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可以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承擔企業對等債務等形式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一般程式:
(一)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審核和批准後,進行資產清查;
(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
(三)確定底價;
(四)簽定成交契約;
(五)辦理有關產權轉移手續。
第七條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立項後,選擇具有國務院或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八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須以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發的《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確定的評估價值為依據,並結合市場情況,確定有償轉讓底價,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成交價低於評估價90%以下(含90%)的,須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須進入市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
第十條 成交雙方在轉讓機構的主持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簽定《國有產權轉讓契約》,由轉讓機構簽署意見後,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和財務、稅務、土地、房產等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調劑企業中的閒置國有資產,須通過產權交易市場,以有償轉讓、參股等形式調劑利用,經調劑利用的資產收益歸原使用(占用)國有資產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企業國有資產。本企業職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對於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處置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以及不如實填報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按《白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暫行辦法》規定的許可權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