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按照特別程式審理非訟案件後所作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不準抗訴的裁定,一經送達或宣告即確定。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中確定的事項應予實現或執行。除依審判監督程式外,不得依通常抗訴程式予以撤銷或變更,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如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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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裁定
二審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抗訴案件按第二審程式審理後,就有關實體或程式問題所作的判決、裁定。二審終審制的國家,法院第二審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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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刑法條文 司法解釋 認定 處罰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主體要件 刑法條文 立法解釋 -
裁定
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在中國,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適用於在訴訟過程中出現...
詞語解釋 法律術語 -
行政判決
判決就是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審理後就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決定。
概念 基本介紹 特點 種類 變更判決 -
行政訴訟判決
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全面審理,就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依法做出的實體性處理決定。
概念與種類 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再審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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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人民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概念 構成特徵 罪的認定 法定刑 -
行政案件的判決
《行政案件的判決》現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如果按照一審程式審理,當事人可以抗訴;如果按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