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又稱“確定判決、裁定'終審判決、裁定以及已過法定期間未抗訴、抗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分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在中國,地方各級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當事人、檢察院如在法定期間不抗訴、抗訴,即確定;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最高法院的第一、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於宣告或送達時生效;但是,死刑判決、裁定須經最高法院或依法經高級法院核准方能確定。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按照特別程式審理非訟案件後所作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不準抗訴的裁定,一經送達或宣告即確定。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中確定的事項應予實現或執行。除依審判監督程式外,不得依通常抗訴程式予以撤銷或變更,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如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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