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通知內容

甬人社發〔2011〕317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將浙江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寧波實際,報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四、“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其中“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調整時間,自每年5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

工傷保險 法規 貫徹 通知

抄送:

市政府辦公廳、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發布機構: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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