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痕跡物證的概念
所謂痕跡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表結構,物體增減、位置變動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痕跡。其屬性是以其表面結構變化或形態改變而反應出的具體特徵。其實,痕跡物證是為區分與檔案物證、人身物證和物品物證等而出現的名詞。
二、痕跡物證的種類和形成因素
痕跡物證從巨觀結構上可分為立體痕跡物證和平面痕跡物證,從造痕體不同可以分為人體痕跡物證(手印、足跡、唇紋、耳廓痕跡和牙齒痕跡等)、器械痕跡物證(工具痕跡、槍彈痕跡、車輛痕跡、紡織品痕跡和開破鎖痕跡等)、動物痕跡。
由於各種痕跡物證的形態結構不同、形成痕跡物證的條件的不同,因而形成痕跡物證的因素也有區別。但是,主要是有造痕體、承痕體、作用力三個因素(平面痕跡還有中介質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三、痕跡物證在現場勘查中的意義
1.提供有關犯罪事實的信息;
2.提供作案方式的信息;
3.提供某人與犯罪現場之間聯繫的信息;
4.提供犯罪分子個人情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