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病害動物屍體焚燒爐是畜牧及養殖業動物發生病害等傳染疾病致使動物發生死亡,所遺留的屍體或經過處理後的帶有病害的肉及肉製品等。進行焚燒處理,防止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機械設備。
處理方法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處理的範圍
通過《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及《肉品檢驗衛生試行規程》規定的所有病害生豬。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病害豬,在此不予講述,主要講解肉品品質檢驗過程中發現應當處理的病害豬及病害豬產品:
宰前檢驗(檢疫)及宰後檢驗(檢疫)
無害化處理的程式
認定
運送
處理
消毒
記錄
報送
處罰方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質量判斷
設備設計
存檔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採用二次燃燒處理工藝,一燃室溫度600~800℃,二次燃燒室內溫度在800~1100℃,可燃物完全灰化,減容比≥97%;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爐膛升溫快,耗油省,燃燒充分。
煙氣滯留時間≥3秒,過量氣係數達100%,採用渦流燃燒處理工藝。
設計溫控系統,運營成本低,採用冷熱交換器降溫處理可以實現資源回收。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占地面積小,操作簡單,維護方便。
設計基準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適合的焚化物:動物屍體、動物糞便等。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焚化物熱值:混合熱值約3500Kcal/Kg以下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點火方式:自動點火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輔助燃料:柴油(低位熱值10495Kcal/Kg)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焚燒爐結構:圓柱型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一燃室溫度:≥600-800℃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二燃室溫度:≥900-1100℃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一燃室煙氣出口溫度:≥850℃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焚燒爐體表面溫度:≤35℃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滯留時間:≥3秒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爐膛負壓值:-3pa~-10pa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焚燒殘渣的熱灼率:>5%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使用壽命:15~20年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爐體密封良好,進料爐門採用密封結構,避免氣體泄漏
病害動物屍體無害化焚燒爐的工藝流程
物料送入一次燃燒室,由點火溫控燃燒機點火燃燒,根據燃燒三T(溫度、時間、渦流)原則,在一次燃燒室內充分氧化、熱解、燃燒,燃燒後產生的煙氣進入二次燃燒室再次經高溫焚化,使之燃燒更完全。而後,煙氣進入冷熱交換器,對其進行冷降溫,後由除塵器除塵,由煙囪達標排放至大氣中。燃燒後產生的灰燼由人工取出、轉移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