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珠寶廠商會

廣州市番禺珠寶廠商會於1991年成立,是成立較早的行業組織之一。番禺珠寶廠商會英文譯名 Guangzhou Panyu Jewel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商會會員涉及珠寶設備製造、足金、K金、銀、銅、鉑首飾、鐘錶製造等領域。秉承"溝通、協調、開拓"的宗旨,

商會簡介

其主要工作是:

一、在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下,正確及時地為珠寶廠商提供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對外貿易、加工生產等方面指南,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情況、溝通信息,為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二、組織技術、生產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提高中國珠寶首飾業的生產力與競爭力。

三、協調與加強珠寶首飾業界各方的橫向聯繫,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整體發展。

四、組織、參與國內外大型珠寶展,為會員提供展示產品的平台,增加企業業務渠道、加強競爭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番禺珠寶廠商會

英文名稱: PANYU JEWEL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番禺區的珠寶首飾企業(含珠寶首飾配套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為在番禺區投資的珠寶首飾及相關企業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行業的生產秩序,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增進中外各方和企業之間的了解、友誼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具有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的經濟實體,為繁榮發展番禺的經濟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番禺區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番禺區。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禺山大道26號麗景閣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返回頂部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在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下,正確及時地為廠商提供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對外貿易,加工生產等方面的指南。

(二)組織技術、業務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提高番禺珠寶首飾的生產力和技術素質、企業管理素質,增強產品在海外的競爭力。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溝通信息,為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四)制定番禺珠寶首飾企業之間的統一行為規範,鼓勵和促進平等競爭,謀求共同發展。

(五)為有潛質的珠寶首飾從業人員提供更好的培訓機會,培育有水準、高素質的行業人才;

(七)加強珠寶業廠商與其它行業廠商的聯繫,積極組織各種有益的康樂,體育活動。

第三章 會 員返回頂部

第八條 會員種類:番禺區內從事珠寶首飾加工以及相關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 (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並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基本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要求本團體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幣種:人民幣)

(一)理事單位一次性繳納入會費20000元,會費每年4800元;

(二)一般會員單位一次性繳納入會費5000元,會費每年4800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通報其他會員及相關部門取消其會籍。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返回頂部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 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 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審議本會常設機構的匯報事項;;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二)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 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 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 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連任不得超 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或領導交辦的工作;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工作;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返回頂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 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上,財 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 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 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 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 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 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 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 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 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返回頂部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返回頂部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 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返回頂部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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