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強[山東省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申強[山東省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申強,男,1969年10月出生,山東東阿人,漢族,碩士研究生。曾任東阿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年5月,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申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89年11月—1995年12月,大李鄉管區主任、書記、政府副鄉長;

1995年12月—2003年01月,高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

2003年01月—2007年01月,東阿縣委常委、縣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7年01月一2017年01月,東阿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2017年01月—2018年01月,東阿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留置措施

2018年1月19日從聊城市紀委監委獲悉,經中共山東省紀委批准,聊城市監察委員會對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申強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決定逮捕

2018年2月9日被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依法判刑

2018年5月,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申強受賄案。

經查,申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錢財並為他人在工程建設領域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申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申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刑罰。被告人申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悔罪又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觀全案情節,對被告人申強不予羈押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所持本案辯護意見酌情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申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隨案移交的被告人申強違法所得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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