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遼源市財政局副局長、局長、黨組書記;
吉林省遼源市政府副秘書長;
吉林省通化市政府副市長;
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梅河口市市委書記;
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9年05月——2010年1月 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副書記、通化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10年01月——2010年01月 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副書記、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2年01月——2012年12月 吉林省通化市市委六屆一次全會選舉田玉林為市委副書記。
2012年12月——2014年4月 通化市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1日,吉林省紀委通報,通化市委副書記、市長田玉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的調查。
辭去職務
吉林省委責令其辭去通化市市長職務,田玉林向通化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辭職申請。
2014年5月23日,通化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並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備案。
2014年7月22日,通化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田玉林因違紀和違法,向東昌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辭去通化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東昌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接受了他的辭職請求。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田玉林的市七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吉林省通化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田玉林(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17日,通化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田玉林因涉嫌受賄人民幣四千餘萬元,已被檢方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書指控,2007年5月至2014年4月,田玉林在擔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折合人民幣總計4637.16萬餘元。
2007年至2013年,田玉林利用擔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趙某(另案處理)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230萬元。在加快通化市醫藥藥材採購供應站改制、吉林省祥元鎂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享受優惠政策等方面,為趙某提供幫助。
田玉林收受趙某賄賂一共9筆:包括房產、字畫、鑽石等等。
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其在擔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向承建通化市市政工程的吉林省道橋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取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208.72萬餘元。
2010年6月,田玉林在擔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長時,為吉林省金祥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通化市開發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之後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索要位於北京市佳慧雅園小區300平方米商企房(商住房)一套,價值1197.95萬餘元。
開庭審理
2015年3月26日上午,通化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田玉林因涉嫌受賄罪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該案原定於去年12月17日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田玉林是十八大之後,吉林省落馬的行政級別最高的官員,該案也被當地人稱為“吉林省1號案”。
該案已進行了3次庭前會議,今天法院將圍繞辯護律師申請的部分出庭證人及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進行。
2015年5月29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玉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
一審宣判
2015年5月29日,吉林通化市原市長田玉林一審宣判。田玉林被判犯有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審判期間,值得一提的是,田玉林數次舉報時任通化市委書記劉保威,田玉林家屬稱,田玉林與劉保威一直不和 。
趙運恆律師表示,2015年3月田玉林寫完舉報信後,將其提交給了合議庭。庭審當天,田再次舉報了劉保威。舉報材料中,田玉林稱,劉保威曾於2012年決定停建通化江南客運站工程,並將該地低價轉讓其友人,並以紅星美凱龍名義建設,個人從中收受賄賂。此外,企業摘牌資金還由通化拆遷辦藉資。田玉林還舉報稱,劉保威有侵吞國有資產、操縱股票等問題。對於這一舉報,判決書認為,“田玉林揭發他人犯罪的線索材料現無法查證屬實”。 趙運恆稱,田玉林表示舉報材料遞交後並無紀檢部門就舉報內容找他談話。劉保威在田玉林審判期間被調離通化市委書記一職。2015年4月22日,吉林省政府決定,指定劉保威為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開除黨籍
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2015年11月25日在長春結束,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吉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通化原市長田玉林,吉林省農科院院長、黨委書記岳德榮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田玉林、岳德榮開除黨籍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