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指示缺陷

2、指示的內容。 此外,生產經營者在指示的充分方面,要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危險性有足夠的注意,指示的程度要與不合理危險的程度相符,越是危險的產品,越要注意指示是否充分。 6、指示的對象。

產品指示缺陷的解析

從產品責任法角度看,判斷生產者是否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指示要考慮的因素有:
1、指示的時間。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對產品可能產生的危險及其預防方法予以警告和說明,以便消費者在選購時參考和使用時遵守。如果“危險”(“缺陷”)確屬生產者將產品投入流通之際的科技水平不能發現的,那么一般不要求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指示的時間不僅包括上面提到的“投入流通之時”,“將產品投入流通後”也包括在內。這是因為,生產者將產品投入流通之後,還負有跟蹤監視義務,即生產者必須對所生產產品的性能以及實際使用效果進行不間斷的了解,必要時應做出警告及至收回產品。也可以說生產者所負的指示義務具有持續性。由於人類的認識能力和科技水平不斷提高,生產者應及時了解最新的科技成果,對新發現的產品危險應及時予以警告、說明。
2、指示的內容。生產者應當對產品所具有的特殊性質和使用方法,可預見的使用危險包括可預見的誤用導致的危險和預防方法等均予以指示。例如,一個小孩子因誤食了有毒的家懼清潔液而死亡,生產者應當預見家俱清潔液被未成年人誤用的可能性,有必要在清潔液上作適當的警告說明,可生產者沒有這樣做,這就使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故生產者應對產生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3、指示的充分性。是指由於某種原因使得應該指示的內容沒有得到詳盡的指示。例如食品標籤只標明了保質期X個月,但沒有標明生產日期或停止食用的日期,這使消費者無法弄清“保質期X個月”的具體含義,這就是指示不充分。此外,生產經營者在指示的充分方面,要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危險性有足夠的注意,指示的程度要與不合理危險的程度相符,越是危險的產品,越要注意指示是否充分。
4、指示的方式。指示用語要規範,不得含糊其辭、模稜兩可,不得過於抽象、籠統、伸縮性過大;含義要確定,不得過於廣泛或瑣碎,以至難以對真實的危險起到警示作用。如說明書說而不明、難理解,列舉了一大堆事項,關鍵部分只泛泛涉及,這無疑會沖淡主題。
5、對明顯的或眾所周知的危險的指示。無論英國法國還是美國法,“製造商沒有警告明顯的或眾所周知的危險或缺陷,視受害人甘願冒險,將其作為重大共同過失 ”。一個著名的案例是1932年法爾訴布特斯兄弟及其公司案。該案案情為:起重機械製造公司將起重機組裝件賣給某建築商,由該建築商在工地進行安裝。原告是一名有經驗的起重機架設者,他注意到有些齒輪運轉不靈活。他用粉筆記下了齒輪不靈括的位置,說他必須報告此事。但在問題解決之前.他就開始安裝起重機。結果組裝件掉下,他被砸中致死。法院裁定被告一方沒有義務警告原告已知悉的危險。該案是甘願承擔傷害風臉的一個例證。結果死者的遺孀未能獲得損害賠償金。此外,有許多涉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人因產品中的石灰而遭受燒傷的案件,而且此類案件的原告均由於“明顯的或已知的危險”這一理由而被剝奪要求賠償的權利。
6、指示的對象。生產經營者予以指示的對象一般是其合理預見的最終使用者,但並不絕對,有兩種情況是例外的:第一種情況為.如果實際的使用者受僱主的絕對控制或監督,或者對實際使用者進行警告或說明會遇到困難或所需費用過大時,那么僅對僱主而不對實際使用者進行警告或說明的,就不屬於產品指示缺陷的情況。例如在美國“福斯特訴福特汽車公司”案中,被告向購買者提出警告,拖拉機如果在特定的道路上運行就有翻車的危險。法院裁定製造商僅有責任向購買拖拉機的僱主提出警告,沒有向因拖拉機翻車致傷的雇員提出警告的義務。第二種情況為,如果產品是在中間人的負責或指導下使用的,那么生產者的警告或說明對中間人做出而沒有對產品的實際使用者做出,此時,該產品不能被視為具有指示缺陷,生產者也不承擔產品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