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出口企業

產品出口企業是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年度生產經營外匯支出額和外國投資者匯出分得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後,外匯有結餘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有關制度規定,凡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1)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是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2) 產品主要用於出口 (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及其他方式出口);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的產值總額50%以上。(3) 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支平衡或有餘(計算公式為:年末外匯收支餘額=上年結轉餘額+本年實現營業外匯收入-本年營業外匯支出。)

產品出口企業的審核確認機關是該企業所在的省、自治_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但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則統一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核認可。屬於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特別優惠 (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