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 國家開發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的,風險補償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發展,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4年4月24日

管理辦法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四條 國家開發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為單位進行計算。
第六條 可用於結餘獎勵的風險補償金包括:
(一)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為防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整體風險,這部分資金應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預先動用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這部分資金應在最終清算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金額時予以扣減。
第七條 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以及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結餘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商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制定,並報省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條 結餘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應綜合考慮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金額、逾期本息、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期風險、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管理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結餘獎勵資金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根據備案後的分配方案,支付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虧空分擔資金,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及時足額劃撥國家開發銀行。
第十一條 結餘獎勵資金用於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途包括:
(一)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相關的直接支出,包括宣傳教育、業務培訓、交通通訊、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業務支出;
(二)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的風險。
第十二條 結餘獎勵資金用於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風險的,應由共同借款人(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條 結餘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無直接關係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國家開發銀行和相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國家開發銀行總行應會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分析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情況、風險補償金預撥情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餘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形成報告報送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將適時對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開發銀行總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包括已結清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未結清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結餘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等,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國家開發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的,風險補償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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