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草原禁牧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禁牧工作。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生態預警監測情況,劃定草原禁牧區。 第十條

《甘肅省草原禁牧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甘
省長 劉偉平
2012年11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永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禁牧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劃定的草原圍封培育並禁止放牧利用的保護措施。
本省重點對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草原實施禁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禁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禁牧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草原禁牧工作的具體落實,配備專職草原監督管理人員,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制定村規民約,引導農牧民保護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生態預警監測情況,劃定草原禁牧區。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劃定的草原禁牧區,發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圍欄區域、人畜活動區域設立界樁、圍欄、標牌等設施。
禁牧令應當明確草原禁牧區域的四至界限、禁牧期限等。
第八條 嚴禁破壞、盜竊或者擅自移動草原禁牧區域的界樁、圍欄、標牌等設施。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草原禁牧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縣與鄉、鄉與村、村與戶都應當簽訂草原禁牧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禁牧草原的四至界線、面積、草地類型;
(二)禁牧期限;
(三)圍封培育草原的責任和義務;
(四)監督檢查職責;
(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實施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的村,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護員,作為公益性崗位統一管理,一年一聘。
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管護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第十一條 草原禁牧區域內的村草原管護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對管護區草原進行巡查;
(三)監督草原承包經營者履行禁牧責任;
(四)制止和及時報告草原禁牧區放牧、破壞圍欄設施、開墾和非法占用草原等行為。
第十二條 實施禁牧的農牧民可以享受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規定的禁牧補助。禁牧補助應當按照已承包到戶(含聯戶)的禁牧草原面積直接發放到戶。
禁牧補助資金髮放實行村級公示制,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的內容包括農牧民戶主姓名、承包草原面積、禁牧補助面積、補助標準、補助資金數額等。
農牧民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組織公示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涉及牧區、牧業、牧民工作的各類資金和項目,扶持草原禁牧區域農牧民發展舍飼圈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禁牧區域內的草原植被恢復效果進行動態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禁牧草原需要解除禁牧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提出報告,經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布解禁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草原禁牧區域的巡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草原禁牧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民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補助資金的;
(二)擅自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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