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
省 長 林 鐸
2016年9月7日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民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記憶體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三)礦井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
(四)交通運輸工具、農業機械存在超速、超載、超限運輸或者違法載人、無牌行駛、無證駕駛行為的;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超藥量、超定員、超範圍、改變工房用途生產或者使用國家嚴格禁止的違禁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蠻幹或者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落實教育培訓計畫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停工停產停業整頓和技改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經營或者建設施工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工藝、設備、原材料或者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產品的;
(十)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規定經設計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和尾礦庫與居民區(樓)、學校、幼稚園、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未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安裝泄漏報警、監控預警、安全聯鎖等裝置或者系統,不能實現實時有效監測監控的;
(十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致使監測、監控、聯鎖、報警、保險等裝置或者系統不能發揮正常作用的;
(十四)非法開採、超層越界開採礦產資源或者關閉取締後仍非法生產或者非法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十五)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種類、濃度和強度超過規定範圍而沒有及時按規定報告,也未採取相應處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開採的非煤礦礦山未按規定採用機械通風或者通風狀況不能滿足井下作業需要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鎧裝電纜的;
(十七)井工開採的礦山未按規定使用取得礦山安全標誌的設備、設施或者使用的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
(十八)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未按規定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未按照規定安裝安全儀表系統和安全聯鎖報警、緊急停車等系統的;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的;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未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礦山領導未執行帶班制度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執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者拒不執行相關執法部門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以上事故的防範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實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保障需要落實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擠占或者挪用安全生產經費的;
(二十四)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
第八條 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分級及判定標準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判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評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評定結果依法進行治理。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二)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六)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投入;
(三)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督促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並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四)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實時監控、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五)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一)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
(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定以及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存在危險或者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區域的裝置、設備、設施、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五)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六)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七)已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與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八)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建立監護檔案情況;
(十)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二)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並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後,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發布或者修改;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三)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四)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五)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治理。
第十七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經營場所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定,明確各自管理責任,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管理或者使用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未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 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提供安全生產或者職業衛生技術、管理服務時,發現委託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委託方,委託方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委託方不及時處理的,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整改期限、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四)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複查驗收,編制複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並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複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後,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及時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信息檔案,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級別、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二)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複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檔案。
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並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於30日。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通報一次:
(一)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危險物品使用、機械製造、建材、電力單位和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四)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五)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重大事故隱患和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況時,不得停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信息平台,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五)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作好記錄,並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二)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三)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四)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自行建設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的,應當與全省統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實現技術對接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計畫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和定期的檢查或者抽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助查事故隱患工作機制。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第三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於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並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第三十八條 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舉報的;
(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和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的;
(二)未明確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
(三)未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排查事故隱患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賬或者檔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使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
(八)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的;
(九)未將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出台並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予以關閉。
《辦法》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辦法》明確,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將被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相關新聞
為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甘肅省制定了《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並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辦法》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辦法》明確,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