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關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定,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務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政策建議。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員制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管理委屬少數民族社會團體。參與擬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五)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承辦社會事業具體事宜。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收集、整理工作。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指導市州民族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州、縣和民族鄉的聯繫。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督辦;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聯繫民委委員單位;承辦機關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提案、信訪、計畫生育和醫療保險等工作。
(二)人事處。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推薦工作;配合做好少數民族幹部掛職鍛鍊;負責省民委系統有關涉外工作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領導班子考核、任免和調配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勞動工資和職稱評聘等工作;做好委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民族法規草案、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散雜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審查公民民族成份的變更事宜;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公開出版物、音像製品等;組織、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州、縣逢10周年慶典活動;依據《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負責清真食品標誌牌的監製;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委屬少數民族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四)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統計分析與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資金管理及扶貧工作。
(五)社會事業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和執行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劃,提出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科技、體育、藝術、衛生和新聞出版等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及建議;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和宣傳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
(六)少語古籍處。
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負責制定落實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規劃;負責全省民族語言的規範化、標準化工作;負責全省藏、蒙、哈語等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工作;推動、協調八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人才培養;負責規劃、協調、指導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文獻;負責民族古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證、審定、翻譯、保護和申報等工作。
(七)監督檢查處。
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研究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3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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