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全文共十九條。

發布部門

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檢疫、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第五條 專門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或單位,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經營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或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監督人必須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二)從業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三)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備、倉儲必須保證專用。

(四)屠宰、採購、操作等關鍵崗位,必須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並依法接受檢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員須持有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伊斯蘭教協會等組織出具的資格證明。

第六條 清真包裝食品,應當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伊斯蘭教協會等組織監製,並在清真食品外包裝上印製監製單位名稱。

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印製標有“清真”字樣的清真食品包裝印刷品時,應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清真食品包裝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圖案,不得將清真食品包裝物出售或者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

第八條 在非專營清真食品區域內,清真食品的攤位、櫃檯,應當與非清真食品的攤位、櫃檯保持適當距離或者設定明顯的隔離設施。

第九條 凡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清真食品標誌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標誌牌的,不得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

第十條 清真食品標誌牌由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由市(州、地)、縣(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發放。

清真食品標誌牌必須放置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偽造、買賣、轉讓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標誌牌。

第十一條 申領清真食品標誌牌的當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核發清真食品標誌牌;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當事人不再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在停業後五日內向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清真食品標誌牌交回原核發單位。

第十三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虛假內容的清真食品廣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標誌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及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張貼、懸掛帶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樣或圖案的標誌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在地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賓館、飯店、招待所、機關清真餐廳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誌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監督工作計畫,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這次執法檢查的主要目的是對《條例》實施情況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推動法規實施中重點和難點問題的解決,更好發揮其促進清真食品產業發展,帶動民眾增收致富的作用。同時,為修訂《條例》做好基礎性工作。這次執法檢查確立了五個重點:《條例》的宣傳普及情況;清真食品及其標誌的認證、審核、監督、管理情況;清真食品依法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情況;清真餐飲業依法經營情況;清真食品監督管理隊伍和機制建設情況。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民僑委就開展執法檢查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提出了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執法檢查組,馬青林副主任擔任組長,部分常委會委員、民僑委組成人員和12名省人大代表組成。8月4日,檢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安排部署執法檢查工作,對檢查組成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隨後,檢查組分兩個小組,分別到蘭州、張掖、天水、平涼、臨夏5市(州)進行檢查。各檢查組先後召開了10次座談會,聽取了市(州)、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匯報,實地考察了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牛羊養殖企業、清真定點屠宰場、超市、飯店、餐館等45個相關單位。同時委託9個市(州)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使執法檢查做到全覆蓋。8月20日,檢查組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省民委、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藥局關於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匯報,省伊斯蘭教協會作了情況介紹。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執法檢查報告。
現在,我代表檢查組,將這次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條例》的主要工作及所取得的成效
我省240多萬少數民族人口中有180多萬人具有清真飲食習慣,占全省少數民族人口的69%以上。目前,全省有各類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10343家,年產值60多億元。依法加強清真食品管理,對於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各少數民族民眾的飲食習俗,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加強民族團結,推動清真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為貫徹實施《條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真食品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初步建立
省民委於2012年成立了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統籌研究、指導協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該辦公室積極履行職責,認真研究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清真食品監管體系的建設。天水、平涼、隴南、臨夏等市(州)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的清真食品監督管理領導機構,加強對清真食品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蘭州、酒泉、甘南等地相繼建立了專門的清真食品管理部門,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部分縣(市、區)政府也從各自實際出發,建立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專門機構。總體上看,各級政府的清真食品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正在完善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二)依法監督管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得到規範
在依法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方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民族工作部門嚴格《清真食品準營證》、清真標誌牌發放程式,採取前移監管關口等措施,嚴把市場準入關。工商部門把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作為核發清真食品企業名稱和字號的前置條件,並在企業年檢和個體驗照中加大對清真食品經營主體資格的審查力度。商務部門按照穆斯林宰牲習俗,加強牛羊、家禽屠宰程式監管,積極支持清真牛羊定點屠宰點建設。各主管部門不定期到企業的生產車間、倉庫、餐飲業後堂、零售商場等生產經營場所,對採購、屠宰、操作等重點崗位人員配備和生產、加工、設備、倉儲專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通過檢查了解到,規模較大的清真食品生產加工和餐飲企業,都較好地落實了《條例》的規定: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備、倉儲專管專用,屠宰、採購、操作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清真標誌牌、《清真食品準營證》按要求擺放,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為加強清真食品管理的社會監督,各市(州)通過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宗教界人士為義務監督員,開通網站監督視窗,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清真食品管理監督,為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支持清真食品管理的良好氛圍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開展專項整治,清真食品市場進一步淨化
在加強日常監管的同時,省民委、省食藥局定期開展每年兩個月的聯合執法專項整治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如,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檢查各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企業3053戶,發現各類違法問題410戶(項),依法限期整改368戶,取消清真標識54戶,行政處罰7戶,有效解決了清真食品“不清真”、重要崗位食用清真食品少數民族人員比例不達標、違規使用非清真添加劑、假冒“清真”標識等突出問題。各市(州)普遍在每年的春節、“爾德節”、中秋節等重要時間節點,採取民族宗教部門牽頭,食藥、工商、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突出餐飲、夜市攤點、農貿市場、商場、超市、清真牛羊肉禽屠宰等重點,在轄區內開展清真食品管理專項整治和專項檢查。這些舉措,有效促進了清真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了廣大穆斯林民眾的合法權益。
(四)注重製度建設,配套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取得進展
蘭州、平涼、張掖、臨夏、甘南等市(州)依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了一批適應監管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使清真食品管理的規定更加細化,便於實施。為了加強清真食品標準化管理,省民委、省質監局聯合制定了《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和《清真餐飲企業準則》《清真畜禽水產飼料生產準則》《清真畜禽養殖生產準則》《清真麵食品企業準則》《清真乳製品企業準則》《清真製品包裝企業準則》等6項行業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我省清真食品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標準體系,為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提供了行業標準和管理依據。
二、當前清真食品管理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從執法檢查情況來看,清真食品管理仍然面臨一些突出困難和問題。主要有:
(一)部門職責分工不夠明確,管理體系尚未形成
我省的清真食品管理由多部門分段負責,由於體制的原因,還存在著各部門工作銜接不緊密,有些責任不明確、不具體等問題。實踐中,一些環節存在監管空白,是清真食品發生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現行的監管體制下,綜合協調工作十分重要。但目前,我省清真食品管理綜合協調的體制機制尚未理順,機構還不健全。如,沒有全省性的綜合協調機構,各市(州)、縣(區)沒有統一設立清真食品管理機構,尚不能有效發揮綜合協調的作用。清真食品監督執法活動雖然由民族工作部門負責,但由於缺乏相應的執法權,很難獨立開展執法監督,只能與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聯合執法。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相互間的溝通、協調難度較大,容易形成無人執法或多頭執法的問題。
(二)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影響了《條例》實施的效果
從省級層面看,《條例》是我省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唯一的法規性檔案,該《條例》自2003年3月施行以來,對我省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經過10多年的發展,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數量和規模上都有了很大的發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條例》部分條款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很好適應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對國家和省上出台的法規、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不能及時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並加以落實,影響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監管隊伍力量薄弱,影響管理工作效率
近年來,全省各地加強了清真食品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但仍普遍面臨機構不全、人員不足等問題。目前,全省專職的清真食品管理人員只有74名,兼職188名,一些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重點區縣甚至無法保證2名以上的監督執法隊伍。這相對於全省1萬多家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3萬多家個體工商戶和流動攤販來講,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非常突出,而且越到基層越薄弱。從經費、裝備來看,全省的清真食品管理部門都沒有專項的經費預算,沒有專用的執法車輛,日常監管缺乏必要的工作條件,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
(四)認證體系不健全,難以實現有效管理
清真食品認證是清真食品依法管理的依據。我國清真食品認證工作總體處於滯後狀態,目前還沒有國家的認證標準。我省雖然出台了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和部分清真食品行業標準,清真食品生產管理有了具體的技術認證標準和統一的生產標準。但就目前來看,我省的清真食品認證還處在起步階段,還沒有權威的、普遍受認可的認證機構,給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和產業發展等帶來不便。
(五)法律意識淡薄,違法違規問題比較突出
首先,個別企業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在沒有取得清真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違法生產、標識“清真”產品,甚至偽造、買賣清真食品標誌牌,造成了“假清真”問題。其次,外來清真食品的快速進入,監管工作不能及時跟進,容易產生“清真不清”問題。第三,受利益的驅使,一些商家違背穆斯林飲食規約,以次充好、自行調配添加化學製劑、禁限原料,從而導致“清真不清”問題的發生。第四,隨著屠宰業自動化程度的提高,有的企業不能按照穆斯林傳統習俗來屠宰牲畜,致使原材料“清真不清”的問題時有發生。
(六)《條例》的宣傳貫徹不夠深入,特別是對生產經營人員的教育薄弱
從檢查情況看,《條例》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宣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部分地方、部門、企業對《條例》的宣傳貫徹不夠重視。一些地方、部門和企業對《條例》全面、有效宣傳不夠,特別是缺乏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以至一些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對《條例》規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況還一定程度存在。一些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對《條例》的作用認識不高,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非清真飲食習慣的民眾對清真飲食知識缺少了解,對清真食品的認識比較模糊。宣傳教育的方式還比較單一,缺少形式多樣的有效宣傳教育手段和措施,有些地方還存在表面化和形式化,《條例》宣傳的深度和廣度不夠。
三、對下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針對本次執法檢查的情況,檢查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省240多萬少數民族人口中,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占絕大多數,並且省內各縣市都有散居的穆斯林。加強清真食品管理,保障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對於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促進清真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帶動民眾脫貧致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一定站在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加強清真食品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不斷提高清真食品管理水平。
(二)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細化監管責任
清真食品監督管理,是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和職責。建議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針對我省食用清真食品人口較多、生產經營高度分散、管理工作量大面寬等特點,以及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長期性、經常性和複雜性的現實問題,著眼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立足社會管理創新,認真研究對策,採取有力措施,注重日常監管、加大監管力度,逐步理順並建立完善科學有效的清真食品管理體制機制。
(三)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
建議成立省級層面的清真食品管理和產業發展領導協調機構,總體負責全省清真食品管理和產業發展,重點做好政策研究、規劃編制、產業指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建議大力支持市(州)、縣(區)清真食品管理機構建設、職能完善的工作,並根據監管的實際需要,對基層管理機構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
(四)進一步抓好條例完善和配套法規建設
建議常委會結合新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和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新任務、新變化,對《條例》進行修訂。建議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地方針對需要解決的清真食品監督管理的突出問題、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儘快制定、修訂相關的配套法規規章,使監管工作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富有成效。
(五)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快清真食品認證能力建設
2012年,臨夏州成立了甘肅省臨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相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快清真食品認證機構建設,整合認證資源,充實技術力量,加強與國內及國際認證機構的聯繫和協作,為我省清真食品管理和清真食品產業做大做強,提供有力保障。
(六)進一步加大對清真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檢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清真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太低,是造成“清真不清”問題的原因之一。建議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蓄意違反《條例》的企業和從業人員要依法從嚴懲處。同時,要加大對清真食品監管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監管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也要加大懲處力度。
(七)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教育力度
要把宣傳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不斷深化宣傳內容,創新宣傳方式,提高宣傳效果。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及配套法規,使各族幹部民眾了解《條例》基本精神,熟知《條例》基本內容。要加強對清真食品監管人員、生產經營企業法人和員工的教育培訓,使監管人員精通《條例》內容,生產者、經營者熟悉《條例》具體規定,牢固樹立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自覺遵守《條例》、人人尊重清真飲食習俗的良好氛圍。
(八)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的監督
一是各級人大要積極履行職責,及時了解《條例》的實施情況,不斷督促政府抓好貫徹落實,對《條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整改建議。二是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監管部門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督促各監管部門認真履職,嚴格執法。三是要鼓勵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對清真食品問題的監督,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建議各級政府組建社會監督員隊伍,開通清真食品管理網站,設立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建立舉報獎勵機制,方便和鼓勵民眾參與清真食品監督。
(九)進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產業扶持力度
清真食品產業是我省民族地區融入“一帶一路”戰略、擴大對外開放的特色產業,區位優勢明顯,市場前景廣闊,特別是在貫徹實施省委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程,輻射帶動廣大貧困民眾脫貧致富上潛力很大。但由於產業引導和扶持不夠,以及受資金、人才、技術等因素制約,我省的清真食品產業總體發展規模較小,經濟效益不高,品牌影響力不大。建議省政府從優惠政策、項目扶持等方面,加大對清真食品產業的扶持力度,促進清真食品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更好發揮清真食品產業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中的作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貫徹《條例》是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維護民族團結髮展穩定的大事,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堅持不懈的努力。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全面、深入地貫徹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我省清真食品管理水平,讓人民民眾滿意,讓人民民眾放心。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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