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8.26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藝術產品,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活動的場所,都屬於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的範圍,它包括:

(一)各類藝術表演團體、個人所進行的營業性演出;

(二)文化系統的音像出版、發行、復錄、放映的日常工作;

(三)各類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製品,下同)的展覽、銷售及營業性的文物展覽;

(四)各類營業性的文化娛樂場所及文化娛樂活動;

(五)各類電影影片的發行、放映;

(六)國家允許的文物商品的經營活動;

(七)營業性的業餘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它文化藝術經營活動。

第三條 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許無害的;抵制低級庸俗的;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和宣揚恐怖兇殺、封建迷信的作品和經營活動,保障社會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支持文化市場的開放和繁榮,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保護國營、集體和個人依法經營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民眾正當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五條 凡參與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的日常工作。工商、稅務、公安行政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的登記發照、稅務徵收、場所治安管理,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直機關所屬單位、中央駐甘肅單位、駐甘肅部隊、國外獨資或合資企業、涉外單位開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也可委託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開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按上述規定,由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省文化行政部門對全省文化、娛樂市場主要是加強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八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市場經營活動;

(三)辦理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的有關事宜;

(四)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

(五)對違反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公開辦事程式和有關規定,不得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不得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

第十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可向文化、娛樂市場經營單位和個人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於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收費辦法及標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第十一條 省內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團體和個人,經所在地的縣以上(含縣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經省文化廳審批核發《營業演出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營業性演出。

省內非專業演出的單位一般不得組織營業性演出,如有特殊原因需組織營業性演出的,組織者應向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文化廳審核批准並領取《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後,方可演出。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省內外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巡迴演出,進行文化藝術交流。

省外藝術表演團體來我省境內演出和我省文藝團體在省內巡迴演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藝術表演團體巡迴演出的規定,須持《營業演出許可證》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經接待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可演出。

第十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進行臨時性搭班組台營業演出的省內外演員,須持有所在單位介紹信,經演出地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方可演出。

第十四條 進行營業性時裝、健美表演,須經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方可表演。

第十五條 各類營業性演出場所,不得接待任何未履行規定手續的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進行營業性演出。

第十六條 凡從事售票營業的文化娛樂活動場所(包括劇場、影劇院、電影院、禮堂、俱樂部、文化宮、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廳、遊樂場等)及文化娛樂活動(電子遊戲、電動玩具、桌檯球、彈子機、汽槍打靶、馬戲、馴獸、雜耍等),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縣以上公安部門進行安全審查,領取《安全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鼓勵有條件的內部娛樂場所,積極向社會開放,並按上述規定辦理有關營業手續。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及娛樂活動,由經營或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搞好管理。如因管理不善發生事故,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禁止攜帶武器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污染環境的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文化娛樂場所。治安保衛人員按規定攜帶武器除外。

禁止酗酒者及精神病患者進入文化娛樂場所,嚴禁在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流氓、鬥毆等違法行為。

凡不宜未成年人參與和進入娛樂活動場所,不得對少年兒童開放。

第十八條 舞廳、音樂茶座等聘請的樂隊和歌手,必須經當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批准,領取許可證後,方可演奏、演唱。

第十九條 舞廳一律不得雇用或變相雇用舞伴。舞廳值班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跳舞。

第二十條 經批准開業的電子遊戲、電動玩具、桌檯球、彈子機、汽槍打靶及民間馬戲、馴獸、雜耍等娛樂活動,必須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公安、工商部門指定的地點營業,不得妨礙交通,影響市容,有傷社會風化。

禁止利用遊戲器具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第二十一條 凡進入我省文化市場的電影影片,必須是經國家電影審查機關審查通過的,並由甘肅省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發行的影片。

嚴禁發行、放映未經國家電影審查機關批准發行或已通知停映的影片。

嚴禁非法複製,轉錄電影製品。

第二十二條 申請開辦電影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領取電影放映登記證後,方可到當地影片發行單位租用影片,並按規定放映。放映單位之間不得私自串映影片。

第二十三條 舉辦營業性售票的美術、攝影作品及文物展覽,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展出。

第二十四條 經營美術作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銷售的美術作品必須標明作者和售價,不得經銷內容反動、淫穢或明顯違背社會公德的作品。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和私人出售自己珍藏的傳世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單位在允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必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在指定的舊貨市場上經營。

嚴禁倒賣文物,嚴禁私自將文物賣給外國人。

出土文物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二十六條 廢舊物資回收部門揀選出的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揀選出的文物據為己有或贈送、出售。

國家一、二級文物的複製和複製品銷售,必須按規定分別報經國家文物局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他文物的複製品的銷售,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凡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按照本規定進入文化、娛樂市場開展正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占用、借用文化市場經營者的營業場所、設備,不得向經營者索取贈品或要求經營業者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九條 文化、娛樂市場經營者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和交納管理費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向經營者攤派或索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條 文化、娛樂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對模範執行、遵守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在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事業繁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鼓勵公民舉報、揭發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揭發屬實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禁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或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演出許可證》等。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一)租借、轉讓文化經營證照的;

(二)私自翻錄、複製由文化系統管理的音像製品的;

(三)未辦理《營業演出許可證》,私自組台(團)進行公開售票或有贊助、廣告等收入演出活動的;

(四)未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私自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

(五)擅自將內部觀摩的影片、音像資料進行營業性播放的;

(六)脅迫、誘騙十四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從事有損身心健康的表演的;

(七)雇用或變相雇用舞伴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物價、稅務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一)經營者浮動票價或服務費用超出核准登記的浮動標準;

(二)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超出原核准登記的範圍,未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營業執照》,進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

(四)偷稅漏稅的。

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扣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沒收全部違禁物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文化娛樂場所或文化娛樂器具進行賭博活動的;

(二)參與製作、翻印、銷售、出租、播放反動、淫穢、兇殺、色情以及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音像製品的;

(三)拒絕、阻撓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辦《甘肅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領取《甘肅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方可進行處罰。罰沒收入應及時上繳同級財政,沒收的違法違禁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決定,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扣繳或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決定,由審批發證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第三十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失職、瀆職行為或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舉辦各類營業性的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組織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化經營許可證》,方可舉辦。

第四十條 營業性的藝術演出或表演、文化娛樂活動、美術作品展覽與銷售、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刊登播放廣告的,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委託有廣告業務經營權的報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播放。

第四十一條 外國、港澳、台灣和華僑的法人團體或個人,經批准進入我省文化、娛樂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適用於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文化經營許可證》、《文化市場稽查證》由甘肅省文化廳製作發放。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規定同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當中的具體問題由甘肅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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