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通知》是1996年05月1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頒布

【發布單位】82602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通知

(甘政發〔1996〕49號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

正文

近年來,我省建築市場管理,堅持培育和管理相結合的方針,不斷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主體競爭意識,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據有關部門檢查的情況看,建築市場還比較混亂。有些建設單位法制觀念淡薄,隨意肢解工程,壓級壓價,私下發包交易;有些施工單位非法轉包,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有些開發區搞“封閉”管理,排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有些主管部門超越許可權,越級審批建設項目,嚴重干擾了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逐步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築市場競爭環境,更好地完成“九五”計畫規定的各項建設任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築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經濟建設全局,如不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儘快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並對某些突出問題及時加以整治,勢必影響我省經濟建設全局和投資效益的發揮,影響建設工程質量,損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敗壞行業乃至社會風氣。對此,各級領導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執法力度。我省制定的《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建設法規和規章,將陸續出台。對已經出台的省政府6號令等行政規章,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不得自行其是,降低要求。要把健全和落實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施工)開工許可證制度作為加強市場管理的突破口,加大執法力度。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裝飾等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未經招標的工程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否則作為違紀行為處理。凡不按工程建設管理程式辦理手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招標投標手續、不核發規劃和(施工)開工許可證、不辦產權登記。要嚴格規範業主與承包商的市場行為,堅決取締私下交易、私招濫雇。對違紀工程,按省政府6號令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相應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不準開工、責令停止施工等處罰。必要時,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法人代表先免職、後處理。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交易雙方一併處罰。對於施工質量低劣、市場行為不規範的施工企業,屬本省企業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從嚴複查,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屬外省企業的,則取消在我省承攬任務資格,限期出境。

三、認真清理和整頓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就是要規範市場主體各方包括業主、承包商、中介商的行為,在認真清理和整頓的基礎上,對建築市場實行綜合管理。對於業主行為的管理,一是要嚴格執行工程報建制度;二是要嚴格業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資格審查制度;三是要增強業主發包工程的透明度;四是要嚴格契約管理。對於承包商行為的管理,一是要管好隊伍,嚴格把好資質審查關;二是要強化質量監督,不僅要獎優,更要罰劣;三是要堅決查處層層轉包、非法轉包的問題;四是抓好承包商工程質量回訪,提高對業主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同時對中介組織也要進行嚴格管理。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屬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和省屬(含軍隊)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要對1995年以來貫徹省政府6號令的情況進行認真地清理和自查。自查的重點是,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初設審批、報建、招標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上是否按國家和省上有關工程建設程式規定辦理,是否有超越許可權、越級審批等問題;工程建設中是否存在重大違紀問題;工程項目是否有嚴重質量問題;各建設單位招用的外省設計、施工(含裝飾)隊伍是否辦理進省註冊登記手續;對1995年省建築市場執法檢查所查出的問題是否得到認真地處理和整改等等。自查清理結果和貫徹省政府6號令的情況,應以書面形式於6月15日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認真搞好1996年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12號)精神,今年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在各單位自查基礎上,由各地區進行複查整改,省上將進行重點抽查。省政府責成省建委牽頭,計委、監察廳、審計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認真做好安排部署,負責對全省建築市場進行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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