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宗教方面外事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全省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部門規範性檔案;負責督促檢查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的貫徹落實。
(二)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審批或備案工作。
(五)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七)指導各市州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宗教事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訂機關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訪、檔案、保衛、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機關後勤等工作。
(二)人事外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勞資、幹部教育、考核、任免、調配、專業技術人員的評聘等工作。承擔全省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宗教外事管理職責。負責辦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對外交流工作。審報和辦理市州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對外交流事項。負責朝覲帶隊幹部的選派並負責辦理有關報批手續。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宗教理論和政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擬訂部門規範性檔案。推動有關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調查研究全省宗教的重大問題。承辦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審查工作。編輯和報導政務信息。
(四)業務一處。
承擔佛教、道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建議。指導省佛教協會、省道教協會、省佛學院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養和教育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藏區有關重大宗教問題。負責有關佛教、道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工作。
(五)業務二處。
承擔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省天主教愛國會、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省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省基督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培養、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負責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工作。
(六)業務三處(朝覲工作辦公室)。
承擔伊斯蘭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建議。指導省伊斯蘭教協會、蘭州伊斯蘭教經學院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伊斯蘭教界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穆斯林聚居區的有關重大問題。培養和教育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負責伊斯蘭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朝覲工作政策,承擔全省穆斯林朝覲管理和審批工作,治理規範零散朝覲活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省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監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後勤事業編制12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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