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工作職責。
(二)劃入原省人事廳承擔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工作的有關職責。
(三)歸口管理全省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政策法規的檢查,依法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四)將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考務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調任、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擬訂本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擬訂本省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省直行政機關競爭上崗的綜合管理。
(三)完善本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計畫;承擔中央國家機關、駐甘單位招錄有關工作。
(四)完善本省公務員交流制度,參與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負責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調任審批事宜和綜合管理工作。
(五)依照組織法規定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六)實施本省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效能評價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完善本省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國(境)內外培訓和實習的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省級機關公務員培訓。指導全省公務員培訓工作。
(八)完善本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按照公務員申訴控告相關規定,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事項。
(九)負責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擬訂公務員獎懲細則並指導實施;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甘肅省公務員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機關文電、重要會議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及信訪等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全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法管理的審批和撤銷事宜。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職位管理處。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實施細則,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管理的法規制度;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工作;依照組織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三)培訓錄用處。
擬訂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制定公務員培訓與實施計畫;負責擬訂公務員中長期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培訓教育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建設等工作。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考試工作。研究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負責省政府機關、部署駐蘭州地區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調任審批事宜。
(四)考核獎懲處。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綜合管理全省各級政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負責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審核呈報以國家名義和中央部委名義表彰獎勵的個人與集體,承辦省政府行政獎勵和省內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獎勵有關事宜;貫徹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兼任)、副局長2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8名。
其他事項
(一)依據公務員法規定,按照公務員省級主管機關的分工與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等工作。
(二)省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政府機關公務員、政府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三)省公務員局的黨務、人事、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對外交流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