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落實國家各項扶持政策,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2007]152號
【發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2007-10-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甘政辦發[2007]15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落實國家各項扶持政策,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迅速,已達4173個,發展會員103.8萬人,帶動農戶146.5萬戶。實踐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黨和政府指導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渠道。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利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體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有利於提高農業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有利於培養新型農民,推進基層民主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強協調指導,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
二、明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 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為依託,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不斷完善運行機制,推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
(二) 基本原則。
1、以家庭承包經營為辦社基礎。堅持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充分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農民家庭和個人的財產權。
2、以農民成員為主體。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辦社方針,以農民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
3、民主和自願。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決不能搞行政包辦和強迫命令。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確保合作社成員能夠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
4、以增加農民收入為宗旨。始終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興辦合作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成員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努力擴大業務領域,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壯大自身實力,增強帶領農民進入市場的能力。
三、依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發展。
(一) 加強宣傳培訓。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有效形式,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力度,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對管理部門業務骨幹進行有計畫、有步驟地培訓,建立一支懂理論、會幹事、有責任心的專業輔導員隊伍。要加強對合作社管理人員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市場行銷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辦社能力。
(二) 圍繞產業興辦。積極鼓勵和引導有能力的組織和個人,緊緊圍繞全省戰略性主導產業、區域性優勢產業和地方性特色產品,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要積極推進股份合作制,開展勞動、資本、技術和銷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體競相參與的格局。通過幾年努力,使每個縣的優勢產業至少有一個合作社,從事優勢產業生產的專業大戶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購的優勢農產品所占份額有較大提高。
(三) 規範運行機制。依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治理結構、民主管理、股金設定、盈餘分配、財務管理等運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積極推進農產品生產標準化,統一生產質量安全標準、技術和培訓服務,統一品牌、包裝和銷售服務,統一產品、基地的認證認定服務,統一農業投入品的採購和供應服務,逐步規範合作社的服務內容,增強自我發展活力。
(四) 開展抓點示範。各級政府要選擇一批產業特色明顯、運行機制和服務內容比較規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抓點示範工作,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體系。通過典型示範,引導更多的主體創辦和領辦合作社,引導更多的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輻射帶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發展。
(五) 多方籌集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採取入股、吸收會費、有償服務等手段籌措發展資金,著力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
四、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 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財政、發改、扶貧等部門要積極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並逐年增加。扶持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行銷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產品運銷設備,財政可適當給予貼息。
(二)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免徵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的13%予以抵扣。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的收入,免徵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經營家禽、畜牧、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三) 做好人才保障。鼓勵各級各類科研人員和農技推廣人員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任職、兼職或擔任技術顧問,保留原身份、職級待遇,並允許按貢獻大小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相應報酬。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係掛靠、代繳社會保險等服務,經農業、人事部門認定,其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工齡。
(四) 簡化登記程式。各級工商部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本著程式規範、簡便易行的原則,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工作。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審查合格的合作社頒發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暫時無法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申請人,要耐心解釋,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辦理登記、年檢不得收取費用。
(五) 提供信貸支持。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信貸的重點,解決其生產性、季節性和臨時性的資金需要,對用於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領域的貸款利率可適當給予少浮或下浮。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通過自有資產抵押或成員聯保等形式辦理貸款。農業擔保公司也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擔保,支持其發展。
(六) 支持參與農業項目建設。各級有關部門的農業產業化、扶貧開發、農田基本建設、農業科技入戶工程、農技推廣、農業標準化、農村信息網路、農業綜合開發等建設項目,要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探索通過合作社落實項目資金和農業扶持資金的新途徑。
(七) 落實用地等相關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用地,要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依法優先安排用地指標。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養殖小區和從事農產品收購、初加工要臨時用地的,可依法申請使用集體農用地和原有的建設用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生產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輸的鮮活農產品,農牧、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執行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有關規定,並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五、加強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領導。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必由之路。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意識,切實加強領導,並將其作為一項戰略性措施來抓。各有關部門要盡職盡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抓好指導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實、示範單位的扶持培育、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級財政、發改、扶貧、人事、工商、地稅、質檢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齊心協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各市州、縣市區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促進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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