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災後恢復重建、擴大內需、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資企業以及由州政府或州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 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州政府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州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州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 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州政府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 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州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州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州屬國有企業和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州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州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州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州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各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下級審計機關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各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州政府或州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州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孜州審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訪、保密、宣傳、外事、新聞發布、績效管理、目標管理 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協管各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承擔財務、安全保衛、機關後勤事務;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組織指導協調全州審計機關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組 織全州審計機關計算機軟體培訓和考試;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法規科。
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地方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承擔有關協調工 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編制全州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綜合考核機關業務科室和各縣審計機 關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全州審計業務統計工作以及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州國庫辦理州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各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 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縣財政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州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承辦州政府授權的地方金融機構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縣金融審計工作。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州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 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縣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對各縣及由州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牧水利、扶貧開發、富民安康工程等涉農專項資金,以及移民資金等的籌集、管理、撥付、使用 以及效益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州政府或州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縣農業與環境保護審計業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州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州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 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州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縣審計機關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外資審計工作。
(七)企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 律、法規規定或州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州政府或州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對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指導各縣審計機關企業審計工作。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對各縣和州社會保障機構及民政等部門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 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發行彩票募集資金的籌(募)集、管理、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各縣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甘孜州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州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甘委辦〔2008〕20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甘孜州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為州審計局領導的正科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承擔對縣級領導幹部、州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 法屬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保留州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各縣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甘 孜州審計局黨組的意見。州審計局要協助各縣委加強對各縣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