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旅遊條例》的變通規定
(2011年1月1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四川省旅遊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州轄區內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以及進行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變通規定。
第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旅遊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重大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預案,並協調實施。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旅遊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加強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和旅遊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變通規定。
第五條 自治州轄區內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旅遊發展規劃、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等旅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延續性,強化規劃的執行力度,確保旅遊資源的有序開發、規範建設、合理利用。開發原生性旅遊景區景點,可以依法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代表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實施公共服務管理。
第六條 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築和其他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旅遊經營的,應當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民族、宗教特色和歷史風貌。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應當與其民族、宗教特色和歷史風貌相協調。重點旅遊地區城鎮的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城鎮的旅遊功能。建築風格應當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七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自治州轄區內,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和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以外的旅遊建設項目,根據環境容量和市場需求確定合理的投資規模,由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核准。
自治州實施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對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立項、同步建設、同步檢查驗收。
第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旅遊發展研究、旅遊行業規劃編制、旅遊宣傳促銷、旅遊人才培訓、旅遊市場管理、旅遊信息化建設等旅遊發展事項。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分級設立。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本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1?5%設立,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 自治州實行旅遊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多種方式公開有償出讓旅遊資源開發權。
鼓勵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有償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基礎設施、發展旅遊商品生產和旅遊服務等旅遊經營活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為其提供信息和進行指導,並做好服務協調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縣建立旅遊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以多種方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和收益分配,共同承擔風險。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帶動和促進所在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
第十一條 獲得景區開發經營權和使用已規劃的旅遊用地的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按期履行契約規定義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其開發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由原審批機關收回。
第十二條 自治州推進鄉村旅遊資源開發,促進鄉村旅遊發展。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旅遊發展,引導旅遊民居接待規範、有序發展,鼓勵、扶持旅遊民居接待向鄉村觀光度假休閒旅遊轉型升級。
對符合縣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規劃和重點鄉村旅遊建設項目的民居接待戶,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用地指標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在自治州轄區內獲得景區景點開發經營權,從事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等旅遊服務的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在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所在地進行註冊登記、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旅遊沿線擅自向遊客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自治州轄區內景區景點門票、交通運載工具等票價制定和調整,由自治州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旅遊部門按照法定程式確定,報上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自治州轄區內原生性旅遊景區景點的門票收益權屬景區景點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所有,主要用於景區景點旅遊資源的開發、環境保護、旅遊市場管理。
投資商開發的原生性景區景點門票收入,可出讓部分給投資商,以契約約定的比例分配。
人造景觀和創意性景區景點的門票收入歸投資商所有,依法納稅。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和旅遊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定期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為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州轄區內旅遊購物點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定點銷售、購物,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在旅遊景區景點、旅遊沿線,個人從事旅遊商品銷售活動的,應當在指定區域經營,不得向遊客圍追兜售旅遊商品。
第十九條 旅遊賓館飯店和營業性演藝團體,實行開業報告和年度經營統計報告制度。
旅遊賓館飯店、旅遊民居接待戶和營業性演藝團體在旅遊淡、旺季實行政府指導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遊旺季囤積客房、哄抬物價,在旅遊淡季低價傾銷客房。
第二十條 旅遊經營者在自治州轄區內組織科考、漂流、攀岩、登山、探險、徒步穿越、水上遊樂、汽車集結賽等特種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旅遊經營者從事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觀光電梯、遊船、汽艇等特種營運項目和騎游等服務項目的,其設施設備應當經法定檢驗、檢疫合格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轄區內主要旅遊景區景點實行講解員登記、管理、年審制度。申請從事景區景點講解的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甘孜藏族自治州旅遊景區景點講解證》後,方可在主要旅遊景區景點內從事講解服務。
從事旅遊接待的導遊人員、景區景點講解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熟悉和尊重當地民風民俗,參加自治州、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民族文化、宗教、民族風情和景區環境保護等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涉旅賓館、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旅遊從業人員旅遊服務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旅遊經營者在聘用從業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旅遊資源開發地人員。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與旅遊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或者未按照旅遊規劃實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變通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變通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變通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變通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營運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變通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遊從業人員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旅遊經營者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 條本變通規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變通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時間
第三十條 本變通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變通規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旅遊條例〉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變通規定》的必要性
我州地處川、滇、藏、青四省(區)六地交界處,區位優勢較好,幅員面積153萬平方公里,是我國第二大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州旅遊資源富集,品位高、組合好、綜合性強,融神奇壯美、瑰麗多姿的自然景觀和底蘊深厚、特色濃郁的康巴文化為一體,具有獨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州是康巴文化的發祥地,是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遊區的核心區,是四川乃至中國西部旅遊發展的後勁所在,被世界旅遊組織定位為“中國推向世界的自然生態旅遊和康巴文化旅遊目的地”。但是,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滯後,旅遊起步晚,基礎設施差,資源優勢尚未轉化為經濟優勢。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旅遊業的發展,把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加以培育。近年來,旅遊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旅行社、旅遊交通、賓館飯店、餐飲、娛樂、景區、商品購物和旅遊資源在內的綜合產業體系。2007年全州共接待國內外遊客315萬人次,實現旅遊總收入2344億元,相當於全州GDP的29%。2008年受拉薩3·14事件和汶川5·12大地震的影響,我州旅遊業大幅下滑,旅遊產業遭受巨大損失。2009年全州努力克服3·14事件、5·12大地震,國際金融危機、甲型H1N1流感等諸多不利因素的持續影響,始終圍繞提振信心、恢復人氣這一目標,全州接待遊客27003萬人次,旅遊收入1778億元,實現了旅遊業恢復增長。旅遊產業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支柱產業的地位基本確立。
《四川省旅遊條例》頒布施行以來,為最佳化我州的旅遊發展環境、規範旅遊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我州旅遊業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協調。近年來,全州旅遊業發展步伐不斷加快,但市場發育程度低,旅遊基礎建設嚴重滯後,旅遊城鎮綜合功能差,融資渠道狹窄,旅遊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低,規範旅遊市場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影響了我州旅遊業高質量、持續快速發展。第二,我州旅遊資源的最大優勢是自然生態資源和康巴文化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好旅遊資源,是實現旅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全州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個10處、世界遺產1個、中國世界遺產名錄預備名單5處、世界“人與生物圈”保護網路成員1處、國家4A級旅遊景區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個、國家森林公園5個、國家地質公園1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1個,已開放的藏傳佛教寺廟和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500餘處。保護好這些支撐我州旅遊業發展的高品位自然和文化資源,對我州旅遊業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第三,旅遊業的促進和保障機制、協調機制尚未完全形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相關規定不健全,旅遊行政執法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第四,旅遊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自律管理的職能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為進一步促進我州旅遊業的發展,有效地保護和開發旅遊資源,合理調整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等方面的關係,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旅遊發展環境,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變通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的
制定《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一個目標、五篇文章、六大支柱、四項建設”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思路,在加快推進旅遊業發展進程中,堅持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堅持以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正確處理好旅遊業持續發展、農牧民增收致富與保護生態環境三者的關係;堅持旅遊、生態、社會效益並重,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甘孜州跨越發展和長治久安。
制定《變通規定》基本原則:一是保護與利用並舉、開發與規範同步的原則,著力解決旅遊產業深層次的矛盾;二是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原則,著力解決我州市場化程度較低與高質量、高速度發展旅遊產業的矛盾;三是強化對旅遊產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的原則,既能有效地對我州旅遊產業的發展進行巨觀調控又能進行微觀管理。
制定《變通規定》的目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根據自治州旅遊業發展需要,明確自治州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旅遊管理中的職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州旅遊業又快又好發展。
三、《變通規定》的起草過程
根據州十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安排,2010年1月6日州人大常委會召開了關於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旅遊條例〉的變通規定》的工作方案座談會議,對《變通規定》起草工作作了部署。州人民政府十分重視起草工作,並於2010年2月成立了由分管副州長任組長的《變通規定》領導小組,由州旅遊局負責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信息,向省旅遊局及法律專家徵詢意見和建議,形成了初稿。在3月召開的全州旅遊工作會上,廣泛徵求參會人員的意見。為確保制定的《變通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6月21日至7月31日州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相關委員會和州政府起草小組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一方面赴雲南大理州、迪慶州和省內阿壩州等民族自治地區進行學習考察;另一方面赴州內康定、瀘定、丹巴、九龍、稻城、理塘、雅江和海螺溝景區管理局等重點旅遊縣和重點旅遊景區開展立法調研,形成了《變通規定》的草稿。2010年8月又先後徵求了州級相關部門和旅遊企業意見,對《變通規定》草稿作了認真修改。在多方反覆論證、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五易其稿,形成了《變通規定》送審稿。州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審查,提出了書面的審查意見,州旅遊局按照審查意見對《變通規定》作了再次修改和完善。州政府法制辦於8月12日以甘府法制辦〔2010〕31號文提請州人民政府審議,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甘府函〔2010〕118號議案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州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該《變通規定(草稿)》進行了一審。會後,州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州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變通規定》起草小組成員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提出的審議意見,對《變通規定(草案)》進行逐條修改,形成《變通規定(草案)》一審稿後的徵求意見稿。按照工作方案及程式要求,將《變通規定(草案)》一審後徵求意見稿印發州人大常委會領導、州人大各專委會、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各縣人大常委會、州級有關部門、海螺溝景區管理局和州內主要涉旅企業再次徵求意見;同時,由州旅遊局上報省旅遊局徵求意見。10月13日,州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召集州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州人大法制委員會和《變通規定》起草小組成員專題會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變通規定》(一審後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州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了二審,形成《變通規定》(二審稿)。11月1日州人大常委會按照《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變通規定》(二審稿)上報省人大民宗委徵求意見。省人大民宗委在廣泛徵求省級有關單位意見並積極協商的基礎上,對《變通規定》提出了修改意見。12月6日州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組織州人大法制委、常委會城環資工委等部門負責人對省人大民宗委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變通規定》條文作了進一步修改。2010年12月6日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州委提請審批《條例》的請示,2011年1月5日州委常委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了專門研究,並以甘委〔2011〕2號文批覆:同意州人大常委會按法律程式提交州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2011年1月1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變通規定》。
四、《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變通規定》從旅遊業促進與發展,資源保護、旅遊經營、旅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結合我州旅遊業發展實際,就相關條款進行了適當變通。《變通規定》共三十條。
(一)關於管理體制和職能
為了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的發展,迫切需要解決我州旅遊管理中部門職能交叉問題。《變通規定》從以下兩個方面作了規範:
一是在《變通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政府在旅遊管理中的職能,即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旅遊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重大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預案,並協調實施。
二是在《變通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明確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即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二)關於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一是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資源是旅遊業發展的基礎,應當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變通規定》第四條規定了旅遊發展規劃的編製程序和要求。
二是為了防止有特色的古鎮等旅遊開發中的重複建設,處理好開發與傳統文化、建築風貌保護的關係,保證建設項目與旅遊規劃協調一致,《變通規定》第六條規定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築和其他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旅遊經營的,應當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民族、宗教特色和歷史風貌。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應當與其民族、宗教特色和歷史風貌相協調。重點旅遊地區城鎮的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城鎮的旅遊功能。建築風格應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三是《變通規定》第七條規定: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自治州轄區內,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和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以外的旅遊建設項目,根據環境容量和市場需求確定合理的投資規模,由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核准。自治州實施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對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立項、同步建設、同步檢查驗收。
四是針對當前我州部分賓館飯店、旅遊民居接待戶無序競爭,在旅遊旺季哄抬房價、淡季低價傾銷客房,價格混亂,嚴重損害了我州旅遊的對外形象,損害了組團旅行社的合法利益,為穩定旅遊沿線的賓館客房價格,調動組團社的積極性。《變通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對在旅遊旺、淡季囤積客房、哄抬房價、低價傾銷客房、牟取暴利,損害我州旅遊形象的行為,專門作了規定。
(三)關於旅遊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進程的加快,有的業主為獲取最大利潤,違反旅遊規劃,造成了旅遊資源的破壞。為了加強旅遊資源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增強自治州對旅遊資源的優先開發利用和管理領域的自治權,體現國家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體現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和“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變通規定》中作了相關規定。
一是《變通規定》第十三條中規定:在自治州境內獲得景區(點)開發經營權,從事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法人、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在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所在地進行註冊登記、依法繳納稅費。
二是在《變通規定》第九條中規定:自治州實行旅遊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多種方式公開有償出讓旅遊資源開發權。
(四)建立旅遊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
建立旅遊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是制定《變通規定》的重點。近年來,隨著資源開發進程的加快,我州因資源開發引發的利益矛盾糾紛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既危害了社會穩定,又破壞了發展環境。究其原因,根源在於在資源開發中利益分配不盡合理,政府、企業、民眾之間的權益和責任不對等,當地民眾的生存及長期發展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因此,只有創新資源開發模式,建立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調整資源開發利益分配關係和分配格局,做到國家、企業、民眾利益三兼顧,推進“共贏、共建、共享、共生”,才能實現“開發一方資源,促進一方發展、改善一方環境、造福一方百姓”總體目標,這是民族地區長遠發展的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的需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富民安康”工程的決定》(川委發〔2007〕29號)檔案明確指出:建立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是實現富民安康工程根本的具體措施。為此,《變通規定》著重從兩個方面體現利益共享:
一是建立旅遊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變通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中規定:自治州、縣實行旅遊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以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和收益分配,共同承擔風險。
二是強調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為促進和帶動地方經濟應發揮的作用。《變通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中規定: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帶動和促進所在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
(五)關於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設立
旅遊是我州的主導產業,要實現資源大州向產業大州的跨越,需要做大、做強產業,通過設立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可以加快資源開發,促進客源拓展,加強旅遊市場的管理,推進旅遊第二次創業。在《變通規定》第八條中,對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用途和比例等進行了規定。
(六)關於鄉村旅遊發展
為了進一步推進鄉村旅遊資源開發,促進鄉村旅遊發展,《變通規定》第十二條對發展鄉村旅遊、規範旅遊民居接待和鄉村旅遊建設項目在用地方面進行了規定。
(七)其他
為了強化行政執法,規範執法行為,依法對違反《變通規定》的行為作出了相關行政處罰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變通規定》請予審查。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旅遊條例〉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已於2011年1月13日經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甘孜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其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已於2010年11月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變通規定(草案)》的意見,在綜合匯集和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民宗委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提出了關於《變通規定(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及時書面回復了甘孜州人大常委會。
2011年2月15日,民宗委召開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了審查。民宗委認為,甘孜州旅遊資源極為豐富,融自然景觀和康巴文化為一體,具有獨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深入推進旅遊業發展,對於加快甘孜州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步伐具有重要意義。《四川省旅遊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對最佳化甘孜州旅遊發展環境、規範旅遊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該州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旅遊業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協調,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力度不夠;二是旅遊業的促進和保障機制、協調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三是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相關規定不健全,旅遊行政執法體系不完善。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旅遊發展環境,促進甘孜州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變通規定》十分必要。《變通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甘孜州的實際。民宗委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
此外,民宗委建議,將《變通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開發原生性旅遊景區景點,可以依法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代表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實施公共服務管理”。
以上報告連同《變通規定》,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