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我縣“普九”成果,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效益,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程式、許可權、職責,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於本縣轄區內所有中國小及教學點。
第二章 入學、註冊
第三條:年滿6周歲(農村6.5周歲)的適齡兒童接受完幼兒教育後,應當由監護人送監護人所在地學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招生範圍和規定的招生條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國小畢業生全部就近升入轄區內的國中就讀,錄取學校需向所有國小畢業生髮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國小畢業生憑《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和戶口本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招生範圍內的初級中學入學就讀。
第五條:新生入校後由學校負責填寫學生花名冊一式三份,學籍卡一份,由學區(校)統一上報普教股。每學年秋季新學期9月25 日前為統一註冊時間,逾期不再辦理。
第六條:凡超越範圍招生的,一般不予註冊學籍。確因需要就讀的,要申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方可安排就讀,註冊學籍。凡已取得學籍後又查明屬超範圍招生,且未經批准的,註銷該生學籍,責任由招生學校自負。
第七條:新生一經註冊原則上中途不再為個別學生補辦學籍,確需補辦學籍的必須提供轉學證明、戶口簿方可補辦,否則,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章 升、留級
第八條: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九條: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予留級,但極個別學業成績較差的學生可由學校安排重讀,本校留級生比例不得突破《責任書》規定的指標。
第十條:確需留級的學生必須由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及任課教師個人決定。新學期開始,10內各校要以學區(校)為單位上報學生留級情況,以便核對學籍。
第十一條:初級中學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安排學生重讀,由於家長或學生本人要求重讀的,普通高中不予錄取,可參加職高、中專錄取。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二條:學生一經註冊,一般不予轉學,屬下列情況者,視為正常轉學:
(一)學生監護人工作調動;
(二)全家戶口遷移;
(三)回戶口所在地就讀。
第十三條:本縣境內轉學先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同意,根據接收學校開出的轉學回執開具轉學證,併到教育股劃撥學籍,否則轉學無效。學生轉學後原所在學校應將學生的學籍卡片、畢業生登記表等材料交學生或家長移交轉入學校。
第十四條:轉出我縣境內必須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書,併到教育股更換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及其他材料本人自帶;由外縣市區轉入我縣中國小的學生必須交驗由轉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轉學證明及學籍卡、畢業生登記表,到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否則,一律不予受理,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學生。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轉入或轉出須持戶口簿、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書到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轉學證,再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學籍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學校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學生轉學,不得給無學籍學生出具轉學證明材料,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七條:學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停學長期治療(一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休學。休學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三個期別。
第十八條:確需辦理休學長期治療(一個月以上),先在學校請假治療,待出院後憑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住院、出院證明、住院收費收據,學生本人或家長代筆的書面申請,經校長簽字後持戶口簿到教育股辦理休學手續,不經審批的休學一律無效。初、高中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於每年12月20日凍結,凍結後至會考前不再辦理休學。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間不得在原校或異校復讀。休學期滿後,恢復健康的仍回原學校就讀,原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體升、留級,編班由學校決定;休學期滿後仍未恢復健康的可申請繼續休學。學校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不該休學的學生出具假證明休學,辦理休學後繼續就讀或休學期不到提前復讀的按第十一條處理。
第二十條:中國小鞏固率、按時畢業率、留級率、體育合格率、國小抽測雙合率、國中畢業會考六科合格率、優秀率均按學籍人數計算。
第六章 畢業 結業
第二十一條:小學生受完規定年限的教育方可畢業。各學區(校)在每年6月5日前將本學區(校)國小畢業生花名冊一式三份按該屆畢業生入校時所編學號填寫,凡轉出、轉進、休學、流失、留級、更名等情況均在備註欄註明,由學區(校)統一送教育股審核後發給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中畢業生受完規定年限的教育,經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後發給畢業證書和中等義務教育證書。道德敗壞、品行惡劣者不發畢業證書,文化課成績達不到標準、體育測試不合格只髮結業證書,不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無學籍學生不得參加畢業會考和升學考試,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畢、結業證書,且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中不予錄取。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學生流失、死亡、退學、留級、更名等情況,學籍管理人員應及時予以登記,並將《花名冊》於每學期開校後春季3月10日前、秋季9月10日前上報教育股備案。
第二十五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或個人不得開除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確需除名的學生,須將有關材料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違犯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應堅持耐心教育,幫助改正。對有嚴重錯誤或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和態度,經校委會研究後可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6個月)勸其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受處分後應將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獎勵,可逐級評選為校、縣、市、省級先進,發給獎品及證書。受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處分學生須經校委會討論決定,通知學生家長,並在校內公布。受處分後學生經教育有明顯進步的,經校委會討論,可撤銷處分,處分材料從該生檔案中退出。
第二十八條:學校負責人或學籍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學籍管理職責,嚴格執行《瓜州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在學籍管理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 第八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