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綜合要求。 (三)環境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為年報,包括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的報表。 (五)本制度中有關水利、城市建設、國土資源、農業、衛生、民政、環境保護、林業、海洋、氣象、地震的業務報表,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基本情況統計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蒐集各省級有關部門數據後匯總報送。

(一)為了全面反映我國環境的整體狀況,蒐集環境領域的綜合統計資料,滿足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制定環境巨觀調控政策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計算方法、統計口徑、綜合範圍和填報目錄,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
(三)環境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為年報,包括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的報表。
(四)本制度涉及的內容包括水環境、海洋環境、大氣環境、固體廢物、生態環境、自然災害、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城市環境、農村環境等方面。
(五)本制度中有關水利、城市建設、國土資源、農業、衛生、民政、環境保護、林業、海洋、氣象、地震的業務報表,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基本情況統計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蒐集各省級有關部門數據後匯總報送。
(六)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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