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主要內容: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指導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內容簡介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前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評價工作等級及評價範圍確定
6 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7 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調查與評價
8 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9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0 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11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推薦模式清單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估算模式所需參數及說明
附錄C (規範性附錄) 報告書附圖、附表及附屬檔案要求

文摘

8 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8.1 氣象觀測資料調查的基本原則
8.1.1 氣象觀測資料的調查要求與項目的評價等級有關,還與評價範圍內地形複雜程度、水平流場是否均勻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連續穩定有關。
8.1.2 常規氣象觀測資料包括常規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和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
8.1.3 對於各級評價項目,均應調查評價範圍20年以上的主要氣候統計資料。包括年平均風速和風向玫瑰圖,最大風速與月平均風速,年平均氣溫,極端氣溫與月平均氣溫,年平均相對濕度,年均降水量,降水量極值,日照等。
8.1.4 對於一級、二級評價項目,還應調查逐日、逐次的常規氣象觀測資料及其他氣象觀測資料。
8.2 一級評價項目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8.2.1 對於一級評價項目,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基本要求分兩種情況。
8.2.1.1 評價範圍小於50 km條件下,須調查地面氣象觀測資料,並按選取的模式要求和地形條件,補充調查必需的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
8.2.1.2 評價範圍大於50 km條件下,須調查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和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
8.2.2 地面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地面氣象觀測站,近5年內的至少連續3年的常規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如果地面氣象觀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 km,並且地面站與評價範圍的地理特徵不一致,還需要按照8.5的內容進行補充地面氣象觀測。
8.2.3 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高空氣象探測站,近5年內的至少連續3年的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如果高空氣象探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 km,高空氣象資料可採用中尺度氣象模式模擬的50 km內的格點氣象資料。
8.3 二級評價項目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8.3.1 對於二級評價項目,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基本要求同一級評價項目。
8.3.2 地面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地面氣象觀測站,近3年內的至少連續1年的常規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如果地面氣象觀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 km,並且地面站與評價範圍的地理特徵不一致,還需要按照8.5的內容進行補充地面氣象觀測.
8.3.3 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常規高空氣象探測站,近3年內的至少連續1年的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如果高空氣象探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 km,高空氣象資料可採用中尺度氣象模式模擬的50 km內的格點氣象資料。
8.4 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內容
8.4.1 地面氣象觀測資料.
8.4、.1.1 觀測資料的時次:根據所調查地面氣象觀測站的類別,並遵循先基準站,次基本站,後一般站的原則,收集每曰實際逐次觀測資料.
8.4.1.2 觀測資料的常規調查項目:時間(年、月、日、時)、風向(以角度或按16個方位表示)、風速、幹球溫度、低雲量、總雲量。
8.4.1.3 根據不同評價等級預測精度要求及預測因子特徵,可選擇調查的觀測資料的內容:濕球溫度、露點溫度、相對濕度、降水量、降水類型、海平面氣壓、觀測站地面氣壓、雲底高度、水平能見度等.
8.4.1.4 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內容匯總見表5。

序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指導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和規劃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有:評價工作分級和評價範圍確定方法,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調查內容與要求,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內容與要求,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及要求,環境影響預測推薦模式等。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93)廢止。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12月31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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