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一部分。該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93年09月18日批准,1994年04月01日實施。本次為第一次修訂,HJ 2.1-2011 代替HJ/T 2.1-1993, 2012-01-01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廢止。 2016年12月8日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是對HJ2.1-2011的修訂,是環境保護部2016年12月6日批准的。

基本信息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1-2011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General principle

主題內容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標準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引用標準

HJ/T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工作程式

3.1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如圖所示,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主要工作為研究有關檔案,進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篩選重點評價項目,確定各單項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編制評價大綱;第二階段為正式工作階段,其主要工作為進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並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第三階段為報告書編制階段,其主要工作為匯總、分析第二階段工作所得的各種資料、數據、給出結論,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

3.2 在進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如需進行多個廠址的優選,則應對各個廠址分別進行預測和評價。

3.3 如通過評價對原廠址給出否定結論時,對新選廠址的評價應按3.1的規定重新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圖

等級劃分

4.1 劃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的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是以下列因素為依據進行劃分的:

4.1.1 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

這些特點主要有:工程性質、工程規模、能源及資源(包括水)的使用量及類型、污染物排放特點(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種類、性質、排放濃度)等。

4.1.2 建築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徵

這些特徵主要有:自然環境特徵、環境敏感程度、環境質量現狀及社會經濟環境狀況等。

4.1.3 國家或地方政府所頒布的有關法規(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4.2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概要

4.2.1 環境影響的評價項目

根據環境的組成特徵,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通常可進一步分解成對下列不同環境要素(或稱評價項目)的評價,即: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噪聲、土壤與生態、人群健康狀況、文物與“珍貴”景觀及日照、熱、放射性、電磁波、振動等。

建設項目對上述各環境要素的影響評價統稱為單項環境影響評價(簡稱單項影響評價)。

4.2.2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

4.2.2.1 按照4.1中的劃分依據,可將上述各單項影響評價劃分為三個工作等級。例如,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等等,依此類推。一級評價最詳細,二級次之,三級較簡略。各單項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的詳細規定,可參閱相應的導則。

一般情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一個以上的單項影響評價,每個項目影響評價的工作的等級不一定相同。

4.2.2.2 對於單項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均低於第三級的建築項目,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只需按國家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對於建設項目中個別工作等級低於第三級的單項影響評價,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簡單的敘述、分析或不做敘述、分析。

4.3 對於某一具體建設項目,在劃分各評價項目的工作等級時,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徵或當地對環境的特殊要求等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評價大綱

5.1 評價大綱應在開展評價工作之前編制,它是具體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檔案,也是檢察報告書內容和質量的主要判據,其內容應該儘量具體、詳細。

5.2 評價大綱一般應按3.1中所表明的順序,並在充分研讀有關檔案、進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後編制。

5.3 評價大綱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 總則

其中包括評價任務的由來、編制依據、控制污染與保護環境的目標、採用的評價標準、評價項目及其工作等級和重點等。

5.3.2 建設項目概況(如為擴建項目應同時介紹現有工程概況)。

5.3.3 擬建地區的環境簡況(附位置圖)。

5.3.4 建設項目工程分析的內容與方法

根據當地環境特點、評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與重點等因素,說明工程分析的內容。方法和重點。

5.3.5 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現狀調查

5.3.5.1 一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現狀調查

5.3.5.2 環境中與評價項目關係較密切部分的現狀調查

根據已確定的各評價項目工作等級、環境特點和影響預測的需要,儘量詳細地說明調查參數、調查範圍及調查的方法、時期、地點、次數等。

5.3.6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根據各評價項目的工作等級、環境特點,儘量詳細地說明預測方法、預測內容、預測範圍、預測時段以及有關參數的估值方法等。如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餓綜合評價。應說明擬採用的評價方法。

5.3.7 評價工作成果清單。擬提出的結論和建議的內容。

5.3.8 評價工作餓組織、計畫安排。

5.3.9 評價工作經費概算。

5.4 在下列任意一種情況下應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作為大綱的必要補充:第一,由於必需的資料暫時缺乏,所編大綱不夠具體,對評價工作的指導作用不足;第二,建設項目特別重要或環境問題特別嚴重,如規模較大、工藝複雜、污染嚴重等;第三,環境狀況十分敏感。

報告書1

6.1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全面、概括地反映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部工作,文字應簡潔、準確,並儘量採用圖表和照片,以使提出的資料清楚,論點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原始數據、全部計算過程等不必在報告書中列出,必要時可編入附錄。所參考的主要文獻應按其發表的時間次序由近至遠列出目錄。評價內容較多的報告書,其重點評價項目另編分項報告書;主要的技術問題另編專題技術報告。

6.2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根據環境和工程的特點及評價工作等級,選擇下列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編制。

6.2.1 總則

6.2.1.1 結合評價項目的特點闡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目的

6.2.1.2 編制依據

a. 項目建議書;

b. 評價大綱及其審查意見;

c. 評價委託書(契約書)或任務書;

d.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6.2.1.3 採用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擬參照的國外有關標準(參照的國外標準應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的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6.2.1.4 控制污染與保護環境的目標。

6.2.2 建設項目概況

6.2.2.1 建設項目的名稱、地點及建設性質。

6.2.2.2 建設規模(擴建項目應說明原有規模)、占地面積及廠區平面布置(應附平面圖)。

6.2.2.3 土地利用情況和發展規劃。

6.2.2.4 產品方案和主要工藝方法。

6.2.2.5 職工人數和生活區布局。

6.2.3 工程分析

報告書應對建設項目的下列情況進行說明,並作出分析:

6.2.3.1 主要原料、燃料及其來源和儲運,物料平衡,水的用量與平衡,水的回用情況。

6.2.3.2 工藝過程(附工藝流程圖)。

6.2.3.3 廢水、廢氣、廢渣、放射性廢物等的種類、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其中所含污染物種類、性質、排放濃度;產生的噪音、振動的特性及數值等。

6.2.3.4 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方案。

6.2.3.5 交通運輸情況及廠地的開發利用。

6.2.4 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現狀

6.2.4.1 地理位置(應附平面圖)。

6.2.4.2 地質、地形、地貌和土壤情況,河流、湖泊(水庫)、海灣的水文情況,氣候與氣象情況。

6.2.4.3 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環境質量狀況。

6.2.4.4 礦藏、森林、草原、水產和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農作物等情況。

6.2.4.5 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溫泉、療養區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設施情況。

6.2.4.6 社會經濟情況,包括:現有工礦企業和生活居住區的分布情況,人口密度、農業概況,土地利用情況,交通運輸情況及其它社會經濟活動情況。

6.2.4.7 人群健康狀況和地方病情況。

6.2.4.8 其它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現狀資料。

6.2.5 環境影響預測

6.2.5.1 預測環境影響的時段。

6.2.5.2 預測範圍。

6.2.5.3 預測內容及預測方法。

6.2.5.4 預測結果及其分析和說明。

6.2.6 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6.2.6.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特徵。

6.2.6.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範圍、程度和性質。

6.2.6.3 如要進行多個廠址的優選時,應綜合評價每個廠址的環境影響並進行比較和分析。

6.2.7 環境保護措施的評述及技術經濟論證,提出各項措施的投資估算(列表)

6.2.8 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6.2.9 環境監測制度及環境管理、環境規劃的建議

6.2.10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工程分析

7.1 工程分析的原則

7.1.1 當建設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等技術檔案中記載的資料、數據等能夠滿足工程分析的需要和精度要求時,應通過覆核校對後引用。

7.1.2 對於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可定量表述的內容,應通過分析儘量給出定量的結果。

7.2 工程分析的對象

主要從下列幾方面分析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有關的情況:

7.2.1 工藝過程

通過對工藝過程各環節的分析,了解各類影響的來源,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各種廢物的治理、回收、利用措施及其運行於污染物排放間的關係等。

7.2.2 資源、能源的儲運

通過對建設項目資源、能源、廢物等的裝卸、搬運、儲藏、預處理等環節的分析,掌握與這些環節有關的環境影響來源的各種情況。

7.2.3 交通運輸

分析由於建設項目的建設和運行,使當地及附近地區交通運輸量增加所帶來的環境影響。

7.2.4 廠地的開發利用

通過了解擬建項目對土地的開發利用,了解土地利用現狀和環境間的關係,以分析廠地開發利用帶來的環境影響。

7.2.5 對建設項目生產運行階段的開車、停車、檢修、一般性事故和漏泄等情況時的污染物不正常排放進行分析,找出這類排放的來源、發生的可能性及發生的頻率等。

7.2.6 其他情況

7.3 工程分析的重點

工程分析應以工藝過程為重點,並不可忽略污染物的不正常排放(簡稱不正常排放)。資源、能源的儲運、交通運輸及廠地開發利用是否分析及分析的深度,應根據工程、環境的特點及評級工作等級決定。

7.4 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階段劃分與工程分析

7.4.1 根據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可將建設項目分為建設過程、生產運行、服務期滿後三個階段進行工程分析。

7.4.2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分析生產運行階段所帶來的環境影響。生產運行階段要分析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兩種情況。對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影響有可能增加較大的建設項目,同時它的評價工作等級、環境保護要求均較高時,可將生產運行階段分為運行初期和運行中後期,並分別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進行分析,運行初期和運行中後期的劃分應視具體工程特性而定。

7.4.3 個別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和服務期滿後的影響不容忽視,應對這類項目的這些階段進行工程分析。

7.4.4 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自然或人為原因所釀成的爆炸、火災、中毒等後果十分嚴重的,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屬風險事故。是否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應視工程性質、規模、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特徵以及事故後果等因素確定。

至今環境風險評價的方法尚不成熟,資料的收集及參數的確定尚存在諸多困難。在有必要也有條件時,應進行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評價或環境風險分析。

7.5 工程分析的方法

當建設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等技術檔案不能滿足評價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工程分析。至今採用較多的工程分析方法有:類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計算法、查閱參考資料分析法等。

類比分析法要求時間長,工作量大,所得結果較準確。在評價時間允許,評價工作等級較高,又有可資參考的相同或相似的現有工程時,應採用此方法.。如果同類工程已有某種污染物的排放係數時,可以直接利用此係數計算建設項目該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必再進行實測。

物料平衡計算法以理論計算為基礎,比較簡單。但計算中設備運行均按理想狀態考慮,所以計算結果有時偏低。此方法不是所有的建設項目均能採用,具有一定局限性。

查閱參考資料分析法最為簡便,但所得數據準確性差。當評價時間短,且評價工作等級較低時,或在無法採用以上兩種方法的情況下,可採用此方法,此方法還可以作為以上兩種方法的補充。

現狀調查

8.1 環境現狀調查的原則和方法

8.1.1 環境現狀調查的一般原則

8.1.1.1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特點,結合各單項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確定各環境要素的現狀調查範圍,並篩選出應調查的有關參數。

8.1.1.2 環境現狀調查時,首先應蒐集現有的資料,當這些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再進行現場調查和測試。

8.1.1.3 環境現狀調查中,對環境中與評價項目有密切關係的部分(如大氣、地面水、地下水等)應全面、詳細,對這些部分的環境質量現狀應有定量的數據並做出分析或評價;對一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調查,應根據評價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8.2條所規定的內容,適當增刪。

8.1.2 環境現狀調查的方法

環境現狀調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收集資料法,現場調查法和遙感的方法。

收集資料法套用範圍廣、收效大,比較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環境現狀調查時,應首先通過此方法獲得現有的各種有關資料,但此方法只能獲得第二手資料,而且往往不全面,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其它方法補充。

現場調查法可以針對使用者的需要,直接獲得第一手的數據和資料,以彌補收集資料法的不足。這種方法工作量大,需占用較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有時還可能受季節、儀器設備條件的限制。

遙感的方法可從整體上了解一個區域的環境特點,可以弄清人類無法到達地區的地表環境情況,如一些大面積的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等。此方法不十分準確,不宜用於微觀環境狀況的調查,一般只用於輔助性調查。在環境現狀調查中,使用此方法時,絕大多數情況使用直接飛行拍攝的辦法,只判讀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衛星相片。

8.1.3 與各單項影響評價有關的環境現狀調查方法的細節,請參照相應的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

8.2 環境現狀調查內容

3.2.1 地理位置

建設項目所處的經、緯度,行政區位置和交通位置(位於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線),並附平面圖。

8.2.2 地質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當地的地質狀況,即:當地地層概況,地殼構造的基本形式(岩層,斷層及斷裂等等)以及與其相應的地貌表現,物理與化學風化情況,當地已探明或已開採的礦產資源情況。

若建設項目規模較小且與地質條件無關時,地質現狀可不敘述。

評價礦山以及其它與地質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時,對與建設項目有直接關係的地質構造,如斷層、斷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進行較為詳細的敘述,一些特別有危害的地質現象,如地震,也應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附圖輔助說明。若沒有現成的地質資料,應做一定的現場調查。

8.2.3 地形地貌

一般情況,只需根據現有資料,簡要說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所在地區海拔高度,地形特徵(即高低起伏狀況),周圍的地貌類型(山地、平原、溝谷、丘陵、海岸等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風成地貌等地貌的情況。崩塌、滑坡、土石流、凍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現象,若不直接或間接危脅到建設項目時,可概要說明其發展情況。

若無可查資料,需做一些簡單的現場調查。

當地形地貌與建設項目密切相關時,除應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應附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地形圖,特別應詳細說明可能直接對建設項目有危害或將被項目建設誘發的地貌現象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必要時還應進行一定的現場調查。

8.2.4 氣候與氣象

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主要氣候特徵,年平均風速和主導風向,年平均氣溫,極端氣溫與月平均氣溫(最冷月和最熱月),年平均相對濕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數,降水量極值,日照,主要的天氣特徵(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颶風))等。

如需進行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除應詳細敘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需根據HJ/T 2.2中的規定,增加有關內容。

8.2.5 地面水環境

如果建設項目不進行地面水環境的單項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地面水狀況,即:地面水資源的分布及利用情況,地面水各部分(河、湖[庫])之間及其與海灣、地下水的聯繫,地面水的水文特徵及水質現狀,以及地面水的污染來源。

如果建設項目建在海邊又無需進行海灣的單項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現有資料選擇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概要說明海灣環境狀況,即:海洋資源及利用情況,海灣的地理概況,海灣與當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間的聯繫,海灣的水文特徵及水質現狀,污染來源等。

如需進行建設項目的地面水(包括海灣)環境影響評價,除應詳細敘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外,還需根據HJ/T 2.3中的規定,增加有關內容。

8.2.6 地下水環境

當建設項目不進行與地下水直接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只需根據現有資料,全部或部分地簡述下列內容:地下水的開採利用情況,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與地面水的聯繫以及水質狀況與污染來源。

若需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除要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內容外,還應根據需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水質的物理、化學特性,污染源情況,水的儲量與運動狀態,水質的演變與趨勢,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的劃分,水文地質方面的蓄水層特性,承壓水狀況等。當資料不全時,應進行現場採樣分析。

8.2.7 大氣環境質量

如果建設項目不進行大氣環境的單項影響評價,應根據現有資料,簡單說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地區大氣環境中主要的污染物質及其來源,大氣環境質量現狀。

如需進行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除應詳細敘述上面部分或全部內容外,還需根據HJ/T 2.2中的規定,增加有關內容。

8.2.8土壤與水土流失

當建設項目不進行與土壤直接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時,只需根據現有資料,全部或部分地簡述下列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主要土壤類型及其分布,土壤的肥力與使用情況,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及其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水土流失現狀及原因等。

當需要進行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時,除要比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應根據需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土壤結構,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狀況,水土流失的原因、特點、面積、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時要附土壤圖。

8.2.9 動、植物與生態

若建設項目不進行生態影響評價,但當項目規模較大時,應很據現有資料簡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植被情況(覆蓋度、生長情況),有無國家重點保護的或稀有的,受危害的或作為資源的野生動、植物,當地的主要生態系統類型(森林、草原、沼澤、荒漠等)及現狀。若建設項目規模較小,又不進行生態影響評價時,這一部分可不敘述。

若需要進行生態影響評價,除應詳細地敘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內容外,還應根據需要選擇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查:本地區主要的動、植物清單,生態系統的生產力,物質循環狀況,生態系統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以及影啊生態系統的主要污染來源。

8.2.10 噪聲

如果建設項目不進行噪聲環境的單項影響評價,一般可不敘述環境噪聲現狀;如需進行此類評價時,應根據噪聲影響預測的需要決定現狀調查的內容。

8.2.11 社會經濟

主要根據現有資料,結合必要的現場調查,簡要敘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內容:

8.2.11.1 人口

包括居民區的分布情況及分布特點,人口數量和人口密度等。

8.2.11.2 工業與能源

包括建設項周圍地區現有廠礦企業的分布狀況,工業結構,工業總產值及能源的供給與消耗方式等。

8.2.11.3 農業與土地利用

包括可耕地面積,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構成及產量,農業總產值以及土地利用現狀;若建設項目需進行土壤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則應附土地利用圖。

8.2.11.4 交通運輸

包括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公路、鐵路或水路方面的交通運輸概況,以及與建設項目之間的關係。

8.2.12 文物與“珍貴”景觀

文物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珍貴”景觀一般指具有珍貴价值必須保護的特定的地理區域或現象,如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療養區、溫泉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設施等。

如不進行這方面的影響評價,則只需根據現有資料,概要說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建設項目周圍具有那些重要文物與“珍貴”景觀;文物或“珍貴”景觀對於建設項目的相對位置和距離,其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或當地政府的保護政策和規定.

如建設項目需進行文物或“珍貴”景觀的影響評價,則除應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內容外,還應根據現有資料結合必要的現場調查,進一步敘述文物或“珍貴”景觀對人類活動敏感部分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有:它們易於受那些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學的影響,目前有無已損害的跡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它影響的來源,景觀外貌特點,自然保護區或風景遊覽區中珍貴的動、植物種類,以及文物或"珍貴"景觀的價值(包括經濟的、政治的、美學的、歷史的、藝術的和科學的價值等)。

8.2.13 人群健康狀況

當建設項目規模較大,且擬排污染物毒性較大時,應進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調查。調查時,應根據環境中現有污染物及建設項目將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選定指標。

8.2.14 其它

根據當地環境情況及建設項目特點,決定電磁波、振動、地面下沉等項目是否調查。

影響預測

9.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測的原則

對於已確定的評價項目,都應預測建設項目對其產生的影響,預測的範圍、時段、內容及方法均應根據其評價工作等級、工程與環境的特性、當地的環保要求而定。同時應儘量考慮預測範圍內,規劃的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

9.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測的方法

預測環境影響時應儘量選用通用、成熟、簡便並能滿足準確度要求的方法。至今使用較多的預測方法有:數學模式法、物理模型法、類比調查法和專業判斷法。

數學模式法能給出定量的預測結果,但需一定的計算條件和輸入必要的參數、數據。一般情況此方法比較簡便,應首先考慮。選用數學模式時要注意模式的套用條件,如實際情況不能很好滿足模式的套用條件而又擬採用時,要對模式進行修正並驗證。

物理模型法定量化程度較高,再現性好,能反映比較複雜的環境特徵,但需要有合適的試驗條件和必要的基礎數據,且製作複雜的環境模型需要較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在無法利用數學模式法預測而又要求預測結果定量精度較高時,應選用此方法。

類比調查法的預測結果屬於半定量性質。如由於評價工作時間較短等原因,無法取得足夠的參數、數據,不能採用前述兩種方法進行預測時,可選用此方法。

專業判斷法則是定性地反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某些環境影響很難定量估測(如對文物與"珍貴"景觀的環境影響),或由於評價時間過短等原因無法採用上述三種方法時,可選用此方法。

9.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時期的劃分和預測環境影響時段

9.3.1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按照此項目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可以劃分為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生產運行階段的環境影響和服務期滿後的環境影響三種,生產運行階段可分為運行初期和運行中後期。

9.3.2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預測生產運行階段,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兩種情況的環境影響。

9.3.3 大型建設項目,當其建設階段的噪聲、振動、地面水、大氣、土壤等的影響程度較重,且影響時間較長時,應進行建設階段的影響預測。

9.3.4 礦山開發等建設項目應預測服務期滿後的環境影響。

9.3.5 在進行環境影響預測時,應考慮環境對影響的衰減能力。一般情況,應該考慮兩個時段,即影響的衰減能力最差的時段(對污染來說就是環境淨化能力最低的時段)和影響的衰減能力一般的時段。如果評價時間較短,評價工作等級又較低時,可只預測環境對影響衰減能力最差的時段。

9.4 預測的範圍

9.4.1 預測範圍的大小、形狀等取決於評價工作的等級、工程和環境的特性。一般情況,預測範圍等於或略小於現狀調查的範圍,其具體規定參閱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

9.4.2 在預測範圍內應布設適當的預測點,通過預測這些點所受的環境影響,由點及面反映該範圍所受的環境影響。預測點的數量與布置,因工程和環境的特點,當地的環保要求及評價工作的等級而不同,請參見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

9.5 預測的內容

對評價項目環境影響的預測,是指對能代表評價項目的各種環境質量參數變化的預測。環境質量參數包括兩類:一類是常規參數,一類是特徵參數。前者反映該評價項目的一般質量狀況,後者反映該評價項目與建設項目有聯繫的環境質量狀況。各評價項目應預測的環境質量參數的類別和數目,與評價工作等級、工程和環境的特性及當地的環保要求有關,請參見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

9.6 建設項目的廠址選擇與環境影響預測

如建設項目需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優選廠址時,應根據9.1~9.5條有關規定,預測該項目建設在不同廠址時的環境影響,並經綜合比較,提出選址意見。

評價影響

10.1 單項評價方法及其套用原則

10.1.1 單項評價方法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估價各評價項目的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預測值未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值(即背景值)時,評價時注意應疊加環境質量現狀值。

10.1.2 在評價某個環境質量參數時,應對各預測點在不同情況下該參數的預測值均進行評價。

10.1.3 單項評價應有重點,對影響較重的環境質量參數,應儘量評定與估價影響的特性,範圍,大小及重要程度。影響較輕的環境質量參數則可較為簡略。

10.2 多項評價方法及其套用原則

10.2.1 多項評價方法適用於各評價項目中多個質量參數的綜合評價,所採用的方法分見有關各單項影響評價的技術導則。

10.2.2 採用多項評價方法時,不一定包括該項目已預測環境影響的所有質量參數,可以有重點地選擇適當的質量參數進行評價。

10.2.3 建設項目如需進行多個廠址優選時,要套用各評價項目(如大氣環境、地面水環境、地下水環境等)的綜合評價進行分析、比較,其所用方法可參照各評價項目的多項評價方法。

報告書2

11.1 編寫原則

報告書的結論就是全部評價工作結論,編寫時要在概括和總結全部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客觀地總結建設項目實施過程各階段的生產和生活活動與當地環境的關係。

11.2 編寫要求

編寫結論與編寫報告書其它部分一樣,應該文字簡潔、準確,同時最好分條敘述,以便閱讀。

11.3 內容

報告書結論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1.3.1 概括地描述環境現狀,同時要說明環境中現已存在的主要環境質量問題,例如某些污染物濃度超過了標準,某些重要的生態破壞現象等。

11.3.2 簡要說明建設項目的影響源及污染源狀況

根據評價中工程分析結果,簡單明了地說明建設項目的影響源和污染源的位置、數量,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放濃度與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11.3.3 概括總結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價結果

結論中要明確說明建設項目實施過程備階段在不同時期對環境的影響及其評價。特別要說明疊加背景值後的影響.

11.3.4 對環保措施的改進建議

報告書中如有專門章節評述環保措施(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環境管理措施、環境監測措施等)時,,結論中應有該章節的總結。如報告書中沒有專門章節時,在結論中應簡單評述擬採用的環保措施。同時還應結合環保措施的改進與執行,說明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的各不同階段,能否滿足環境質量要求的具體情況。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開發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興基、俞珂、裴成虎、楊榕。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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