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訪人

環境信訪人是典型區別於其他信訪人的。

既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更不是簡單的檢舉、舉報、投訴。很多環境信訪人大多都是為了公眾利益、大區域利益的,他們的權益更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環境信訪人.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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