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的通知

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核批准上述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三、違反以上規定建設的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由地方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附屬檔案:禁止新建的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名單(略)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的通知
環辦[2009]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我國政府批准加入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有關規定,為逐步削減含氫氯氟烴使用,防止盲目新建使用含氫氯氟烴的生產設施,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各地不得新建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核批准上述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企業新建用於特殊用途的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的,必須向我部提交書面申請以及其特殊用途證明材料;經我部核准後,由企業所在地的環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受理並審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受理的環保部門應將獲得批准的項目報我部備案。
三、違反以上規定建設的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由地方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附屬檔案:禁止新建的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名單(略)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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