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瑞安上海商會是由浙江省瑞安市或創辦人(法人代表)為浙江省瑞安市籍的在滬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經浙江省瑞安市民政局註冊,是上海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的團體會員。瑞安人傑地靈、商貿發達,是溫州模式的重要發祥地。重德崇商、敢為人先的瑞安人,勤勞的足跡遍布五湖四海。據不完全統計,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瑞安人近5萬;在上海註冊登記的瑞籍企業有2500多家,其中資產規模一億元以上的近100家,涉及製造業、房地產、貿易、金融投資等行業。
為了凝聚在上海的瑞安企業家,更好的打造“瑞商”品牌,弘揚“瑞商”精神,服務“瑞商”發展,2010年4月18日,在瑞、滬兩地有關領導和部門以及在滬有識之士的支持下,400多名在滬瑞籍企業家熱烈參與,正式成立了瑞安上海商會。
商會的宗旨:
凝聚鄉情、整合資源,成為在滬“瑞商”加強溝通、共同發展的平台。
分享精彩、更新理念,成為在滬“瑞商”提升理念、共同進步的平台。
反哺家鄉、回報社會,成為在滬“瑞商”相幫相扶、奉獻愛心的平台。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瑞安上海商會,英文譯名為R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R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瑞安市或創辦人(法人代表)為浙江省瑞安市籍的在滬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經浙江省瑞安市民政局註冊,是上海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改革開放,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家鄉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商會優勢,立足上海、回報瑞安,為上海和瑞安兩地經濟發展,為創建和諧文明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會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浙江省瑞安市駐上海工作處與瑞安市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閔行區虹橋路778號53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聯絡、協調會員單位,為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交流提供服務,促進團結,發揮群體優勢。
第八條 開展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交流,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和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商企界開展聯誼活動,促進友誼,擴大影響。
第十條 提供法律、經濟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組織出版會刊,傳播信息,宣傳瑞安文化和瑞安人的創業、創新、改革、與時俱進的精神,宣傳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 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本會會員以企業會員為主體。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在上海註冊的浙江瑞安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浙江瑞安籍人士;
(二)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可邀請政府單位相關人士和社會專業人士加入本會,作為特邀會員。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退會程式:(與會費管理辦法對照)
會員入會須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統一頒發會員證。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之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連續12個月仍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任何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超過會員總數的2/3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3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商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在特殊情況下可調整和增選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六) 決定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和優秀工作人員;
(七) 審議通知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議事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議事會議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議事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會長議事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組成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根據工作需要,按社會代表性、影響力、知名度,以及熱心商會工作等條件在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市協作辦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第一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為“瑞安上海商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設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若干 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秘書處按照會員大會、會長議事會議的要求處理日常工作。經會長授權,秘書處對外可代表“瑞安上海商會”。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職責: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商會內部各方關係,增強商會內部團結,提高其凝聚力;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部門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會員
(一)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3、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4、享有本會編輯提供的會刊、信息等資料的權利;
5、有請求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6、有推薦他人加入本會的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
3、積極承辦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4、發展本會會員;
5、按時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理事
(一) 權利
1、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2、有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的權利;
3、有參與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
4、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 義務
1、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常務副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3、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4、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 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工作的開展;
3、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五條 執行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經會長授權執行會長可代為行使會長職權;
3、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4、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5、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的權利;
6、享有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 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工作的開展;
3、在會長授權全面負責本會工作期間,履行會長的其他義務,並定期向會長報告商會的工作情況;
4、履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
(一) 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終決策權;
2、有召集和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3、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的權利;
4、有檢查秘書處工作開展情況的權利;
5、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執行會長的其它權利。
(二) 義務
1、領導商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2、領導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統籌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授權執行會長代為行使職權;
5、履行執行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非盈利組織,經費來源為: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按社團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 本會的日常辦公、人事開支;
(二) 組織開展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 提供信息交流的費用;
(四) 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 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組織修改,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瑞安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浙江省瑞安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浙江省瑞安市經濟協作辦公室指導協助下,經瑞安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省瑞安市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瑞安上海商會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