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
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旨在深刻發掘現代公法制度體系中蘊藏的豐富的統一性。研究表明,在現代公法主體制度、行為制度、程式制度、監督制度和責任制度中,普遍存在著部門公法之間的共同性、關聯性和交融性制度,它們將分散於各部門公法中的公法制度聯結成一個有機整體,保證了公法制度體系的“形散而神聚”。當然,《現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的探索只是推開了統一公法世界一扇長期虛掩的門,使我們身臨其境於現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之中,看到了統一公法學與公法實踐需求之間的契合性,而遠沒有登堂入室。
作者簡介
袁曙宏,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國際行政院校聯合會副主席,亞太地區行政院校聯合會主席,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首批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務部、民政部等部委以及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福建省、深圳市等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或專家諮詢組顧問,以及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8所高校兼職教授。主要著作有:《統一公法學原論》、《社會變革中的行政法治》、《WTO與行政法》、《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論研究與實證調查》、《行政處罰的創設、實施和救濟》等,其他主編或參撰著作三十餘部,在《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雜誌發表論文兩百餘篇。
編輯推薦
本書關於部門公法之間的共同性、關聯性和交融性內容的發掘和揭示,為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框架提供了比較堅實的制度支撐:首先,本書將現代公法的“統一性”分解為共同性、關聯性和交融性三個方面。其次,本書將現代公法制度劃分為公法主體制度、公法行為制度、公法程式制度、公法監督制度和公法責任制度五大板塊,依次對每一板塊的公法制度進行“統一性”檢驗。再次,本書為了選擇歷史的視角來闡釋現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將公法制度置於一種“歷史-現在-未來”的語境中加以考察。最後,本書在章節安排上採用一種先巨觀後微觀、從面到點、由虛到實的研究路徑,在對現代公法主體、行為、程式、監督、責任制度中的統一性加以全面論述之後,選擇具體的公法制度分別驗證上述各項制度中蘊藏的共同性、關聯性和交融性。
圖書目錄
前言
導論:公法傳統的傳承與嬗變
第一章 現代公法主體制度
第一節 公法主體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第二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主體制度
第三節 部門公法間具有關聯性的公法主體制度
第四節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主體制度
第二章 現代公法行為制度
第一節 公法行為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第二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行為制度
第三節 部門公法間具有關聯性的公法行為制度
第四節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行為制度
第三章 現代公法程式制度
第一節 現代公法程式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第二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程式制度
第三節 部門公法間具有關聯性的公法程式制度
第四節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程式制度
第五節 諸部門公法都需要加強的公法程式制度
第四章 現代公法監督制度
第一節 公法監督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第二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監督制度
第三節 部門公法間具有關聯性的公法監督制度
第四節 諸部門公法都缺乏關注的公法監督制度
第五節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監督制度
第五章 現代公法責任制度
第一節 公法責任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第二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責任制度
第三節 部門公法中具有關聯性的公法責任制度
第四節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責任制度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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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
第一章 現代公法主體制度
現代公法主體,分為不同種類,不同種類呈現著不同特徵,發揮著不同作用;同時,這些公法主體彼此之間又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傳統公法學強調不同公法主體之間的特殊性和差異性,認為不同的公法主體應當由不同的部門公法學來研究,並據此將整個公法學科劃分為不同的部門公法學,這是特定時代背景下的實際需要,反映了公法(學)發展的階段性特徵。這種研究範式就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而且這樣的研究範式在某種意義上將繼續發展和完善,並在公法學研究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公法的發展有著新的階段性特徵。這個新的階段性特徵突出表現為現代公法的統一性。這種統一性特徵既需要統一設計、通盤考慮公法主體制度安排;也需要公法學從統一視角綜合性地對公法主體制度進行研究。
第一節 公法主體制度安排的統一性
本節主要探討公法主體的制度安排與理論研究所面臨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以及可以預期的發展路徑。首先,分析傳統公法學在研究公法主體制度時的局限性,帶著問題意識,全面論述傳統公法學研究視野下公法主體制度的分散性及其產生的現實問題。其次,探討統一公法學在研究公法主體制度時的優越性,建立新的研究範式,全面論述統一公法學研究視野下公法主體制度的統一性及其產生的實踐價值。再次,在充分闡釋和對比傳統公法學研究公法主體制度的局限性和統一公法學研究公法主體制度的優越性之後,從公法主體制度的研究、建構和實施三個環節,努力探尋提升現代公法主體制度統一性的對策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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