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珠海市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於2013年12月26日在珠海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是廣東省首個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條例》緊密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通過立法形式把相關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以法規形式明確各類主體功能區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等均有創新意義。
該《條例》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第三條 根據建設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範市的發展定位,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實行嚴格的源頭保護、環境治理、生態修復、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會。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方法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遵循統籌規劃、注重實效、全民參與、依法促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實施計畫,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環境宜居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專家、公眾代表和相關部門代表等組成,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進行審議,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議和諮詢意見。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建立全社會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共建美麗珠海,共享美好生活。
第二章 主體功能區管理
第十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功能分區,明確各功能分區的邊界、定位、開發和管制原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市所轄海域的主體功能定位按照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執行。
第十一條 禁止開發區包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濕地等區域。
禁止開發區內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禁止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引導居民逐步有序轉移,提高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生態發展區包括生態農業發展區和特色產業發展區。生態發展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和城鎮開發活動。
生態農業發展區應當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重點發展生態農業。
特色產業發展區應當因地制宜,重點發展與現代農漁業相關的觀光休閒等旅遊業及符合資源條件的特色產業。
第十三條 集聚發展區包括都市高端產業集聚區和城鎮商務服務業集聚區。
都市高端產業集聚區內劃分高新技術、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等產業集聚區,推動關聯產業和企業集中發展,構建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城鎮商務服務業集聚區重點發展生產性服務、總部經濟、商務金融和現代物流等產業,提高產業和人口集聚能力。
第十四條 提升完善區是人口、經濟高度集聚的區域,應當加快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提升都市功能和城鎮功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推動各區域發展,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以及布局重大項目,必須符合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符合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的財政政策和投資政策。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發展區的財政投入力度,通過生態移民、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式,提高生態服務和產品的供給能力,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第十七條 建立由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科技、海洋、農業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共同參與、協同有效的國土空間監測管理工作機制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對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測、分析和評估。
第三章 生態經濟
第十八條 本市根據環境承載力調整經濟結構,節約集約使用能源、水和土地,重點發展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特色海洋經濟和生態農業。
第十九條 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對重大項目在招商引資階段實行生態環境影響預評估制度。科學評定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不得設立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第二十條 市經貿部門組織制定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生態工業園區的標準和要求,建立生態工業園示範區,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形成主要產業集群,達到物質循環使用、能量多級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推動企業、工業園區和社區等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實現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減少高碳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條 市經貿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編制推行清潔生產的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相關企業應當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相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部門組織編制生態農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加大對生態農業的扶持力度,建設農業生態休閒旅遊觀光基地、多功能現代農業示範基地和特色農業產業基地。
第二十五條 市旅遊部門編制旅遊總體規劃應當注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發展生態旅遊。
禁止在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危害生態的項目;完善景區污水排放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
第四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等各類環境功能區,明確各類環境功能區的管理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完善空氣品質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空氣品質預報預警體系。
建立區域空氣污染聯防聯控和多污染物協同防治機制。
第二十八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和管理,保持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持續穩定達標。
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建立合理的污水處理價格體系,對生產生活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建立污水再生利用制度。
第二十九條 加強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建立海洋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評估制度,科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加強對濱海自然岸線的保護,嚴格控制圍海造地、採挖砂石等活動,對濕地、海灘、紅樹林等進行保護與修復,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功能。
第三十條 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加快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採用先進技術,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
健全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責任制,實行計量收費和有償清運;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支持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行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本市生物多樣性的調查和監測,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料庫,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價和應急處理制度,防範外來物種入侵造成危害。
對已經出現的外來物種入侵及其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第三十二條 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防治農業污染、工業污染、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加強對農藥、化肥的管理,指導科學施用農藥、化肥,鼓勵使用農家肥和新型有機肥、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作物病蟲草害綜合防治。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設,對較偏遠未能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結合河涌整治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系統。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大氣和水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級控制指標,將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環境監督管理,依法核定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覆核後,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十五條 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由環境保護部門下達限期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方式包括限產、減產或者停產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應當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務,並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驗收。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六條 對於已經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環境功能區,應當落實整治責任人,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和恢復。不按要求採取治理和恢復措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有治理和恢復能力的第三方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定期組織環境風險排查,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五章 生態人居
第三十八條 適度控制人口發展規模,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拓展人的發展空間。加強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幸福村居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九條 鼓勵建設綠色建築。新建政府投資建築項目、大型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條 遵循以人為本、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經濟舒適、節能減排的原則,最佳化城鄉交通網路,堅持公交優先,實施公交引導發展模式,建設智慧型交通系統,構建綠色交通體系。
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的機動車,鼓勵購買和使用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監管水平。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產地認定製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扶持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開展農村地區的環境宜居提升工程,建設村容整潔、設施配套、生活便利的宜居村居。
第四十三條 完善城市防災減災和抗災救災體系,應對各類突發自然災害。
市氣象部門制定氣象宜居安全指標體系,提高氣象預報水平和氣象災害預警水平,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第六章 生態文化
第四十四條 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增強市民的生態憂患意識,使生態文明理念獲得市民的普遍認同。
第四十五條 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建設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基地和示範基地。
教育、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文明知識納入教育和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積極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第四十六條 建立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
建立綠色辦公制度,倡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節能節水和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加快建設電子政務辦公平台,推進無紙化辦公。
第四十七條 鼓勵企業、社區、學校開展生態文明實踐,建設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成立以建設生態文明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宣傳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公益活動,弘揚生態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第四十九條 制定市民生態文明行為準則,按照少消耗、少浪費、少污染的原則,倡導全社會轉變消費觀念和方式,有效利用能源和資源,鼓勵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和環境污染小的日用品。
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生態文明行為準則、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第五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生態文明公約,經成員單位自願簽署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五十二條 餐飲、娛樂和賓館等服務性行業,應當採用節能、環保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產品,提示消費者節約能源和資源。
倡導餐飲企業提供不同分量的菜品供顧客選擇,引導顧客理性消費,按需點餐,杜絕浪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發揮財政職能,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財政部門對納入財政預算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和活動所需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並規範和監督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與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通過與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係、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保障。
第五十五條 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市場,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節能環保領域。
開展契約能源管理,推進污水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生態環境修復等環境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五十六條 依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制度,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系。
第五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因保障分區功能,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發展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確需搬遷或者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置或者給予補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落實補償政策。
移民安置和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探索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實現形式,在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布局等方面推進城鄉一體化,構建結構有序、功能互補、整體最佳化、共建共享的城鄉發展一體化格局。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務信息,對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高的環境質量監測、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企業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主動向社會通報重要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措施、環境狀況和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十條 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舉報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相關舉報,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建立生態文明督導員制度,聘請熱心公益人士擔任生態文明建設督導員,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授予生態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等方式,對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嚴格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各項指標,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約束性指標的行政機關,其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級。
逐步建立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六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生態文明建設義務或者破壞生態文明建設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3年12月26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等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第三條 根據建設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範市的發展定位,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實行嚴格的源頭保護、環境治理、生態修復、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會。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方法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遵循統籌規劃、注重實效、全民參與、依法促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實施計畫,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環境宜居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專家、公眾代表和相關部門代表等組成,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進行審議,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議和諮詢意見。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建立全社會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共建美麗珠海,共享美好生活。
第二章 主體功能區管理
第十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功能分區,明確各功能分區的邊界、定位、開發和管制原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市所轄海域的主體功能定位按照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執行。
第十一條 禁止開發區包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濕地等區域。
禁止開發區內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禁止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引導居民逐步有序轉移,提高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生態發展區包括生態農業發展區和特色產業發展區。生態發展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和城鎮開發活動。
生態農業發展區應當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重點發展生態農業。
特色產業發展區應當因地制宜,重點發展與現代農漁業相關的觀光休閒等旅遊業及符合資源條件的特色產業。
第十三條 集聚發展區包括都市高端產業集聚區和城鎮商務服務業集聚區。
都市高端產業集聚區內劃分高新技術、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等產業集聚區,推動關聯產業和企業集中發展,構建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城鎮商務服務業集聚區重點發展生產性服務、總部經濟、商務金融和現代物流等產業,提高產業和人口集聚能力。
第十四條 提升完善區是人口、經濟高度集聚的區域,應當加快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提升都市功能和城鎮功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推動各區域發展,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以及布局重大項目,必須符合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符合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的財政政策和投資政策。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發展區的財政投入力度,通過生態移民、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式,提高生態服務和產品的供給能力,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第十七條 建立由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科技、海洋、農業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共同參與、協同有效的國土空間監測管理工作機制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對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測、分析和評估。
第三章 生態經濟
第十八條 本市根據環境承載力調整經濟結構,節約集約使用能源、水和土地,重點發展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特色海洋經濟和生態農業。
第十九條 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對重大項目在招商引資階段實行生態環境影響預評估制度。科學評定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不得設立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第二十條 市經貿部門組織制定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生態工業園區的標準和要求,建立生態工業園示範區,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形成主要產業集群,達到物質循環使用、能量多級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推動企業、工業園區和社區等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實現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減少高碳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條 市經貿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編制推行清潔生產的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相關企業應當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相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部門組織編制生態農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加大對生態農業的扶持力度,建設農業生態休閒旅遊觀光基地、多功能現代農業示範基地和特色農業產業基地。
第二十五條 市旅遊部門編制旅遊總體規劃應當注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發展生態旅遊。
禁止在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危害生態的項目;完善景區污水排放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
第四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等各類環境功能區,明確各類環境功能區的管理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完善空氣品質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空氣品質預報預警體系。
建立區域空氣污染聯防聯控和多污染物協同防治機制。
第二十八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和管理,保持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持續穩定達標。
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建立合理的污水處理價格體系,對生產生活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建立污水再生利用制度。
第二十九條加強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建立海洋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評估制度,科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加強對濱海自然岸線的保護,嚴格控制圍海造地、採挖砂石等活動,對濕地、海灘、紅樹林等進行保護與修復,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功能。
第三十條 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加快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採用先進技術,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
健全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責任制,實行計量收費和有償清運;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支持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行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本市生物多樣性的調查和監測,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料庫,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價和應急處理制度,防範外來物種入侵造成危害。
對已經出現的外來物種入侵及其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第三十二條 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防治農業污染、工業污染、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加強對農藥、化肥的管理,指導科學施用農藥、化肥,鼓勵使用農家肥和新型有機肥、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作物病蟲草害綜合防治。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設,對較偏遠未能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結合河涌整治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系統。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大氣和水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級控制指標,將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環境監督管理,依法核定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覆核後,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六條對於已經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環境功能區,應當落實整治責任人,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和恢復。不按要求採取治理和恢復措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有治理和恢復能力的第三方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定期組織環境風險排查,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五章 生態人居
第三十八條 適度控制人口發展規模,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拓展人的發展空間。加強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幸福村居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九條 鼓勵建設綠色建築。新建政府投資建築項目、大型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條 遵循以人為本、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經濟舒適、節能減排的原則,最佳化城鄉交通網路,堅持公交優先,實施公交引導發展模式,建設智慧型交通系統,構建綠色交通體系。
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的機動車,鼓勵購買和使用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監管水平。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產地認定製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扶持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開展農村地區的環境宜居提升工程,建設村容整潔、設施配套、生活便利的宜居村居。
第四十三條 完善城市防災減災和抗災救災體系,應對各類突發自然災害。
市氣象部門制定氣象宜居安全指標體系,提高氣象預報水平和氣象災害預警水平,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第六章 生態文化
第四十四條 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增強市民的生態憂患意識,使生態文明理念獲得市民的普遍認同。
第四十五條 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建設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基地和示範基地。
教育、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文明知識納入教育和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積極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第四十六條 建立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
建立綠色辦公制度,倡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節能節水和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加快建設電子政務辦公平台,推進無紙化辦公。
第四十七條 鼓勵企業、社區、學校開展生態文明實踐,建設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成立以建設生態文明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宣傳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公益活動,弘揚生態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第四十九條 制定市民生態文明行為準則,按照少消耗、少浪費、少污染的原則,倡導全社會轉變消費觀念和方式,有效利用能源和資源,鼓勵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和環境污染小的日用品。
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生態文明行為準則、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第五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生態文明公約,經成員單位自願簽署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五十二條 餐飲、娛樂和賓館等服務性行業,應當採用節能、環保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產品,提示消費者節約能源和資源。
倡導餐飲企業提供不同分量的菜品供顧客選擇,引導顧客理性消費,按需點餐,杜絕浪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發揮財政職能,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財政部門對納入財政預算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和活動所需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並規範和監督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與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通過與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係、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保障。
第五十五條 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市場,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節能環保領域。
開展契約能源管理,推進污水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生態環境修復等環境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五十六條 依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制度,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系。
第五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因保障分區功能,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發展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確需搬遷或者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置或者給予補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落實補償政策。
移民安置和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探索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實現形式,在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布局等方面推進城鄉一體化,構建結構有序、功能互補、整體最佳化、共建共享的城鄉發展一體化格局。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務信息,對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高的環境質量監測、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企業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主動向社會通報重要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措施、環境狀況和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十條 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舉報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相關舉報,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建立生態文明督導員制度,聘請熱心公益人士擔任生態文明建設督導員,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授予生態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等方式,對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嚴格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各項指標,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約束性指標的行政機關,其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級。
逐步建立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六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生態文明建設義務或者破壞生態文明建設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現實意義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既體現了制度創新的探索意識,同時也結合實際突出了珠海特色。《條例》提出,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這些規定有利於糾正偏重於經濟成長而忽略環境保護的發展觀。珠海首次在立法中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環境資源最佳化配置中的作用。
它的正式出台標誌著珠海通過立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珠海今後的生態文明建設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