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規劃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協會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珠海市規劃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Zhuhai Urban Planning,Geological Survey & Architectural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協會性質:是全市從事建設工程規劃、勘察、測繪、設計、諮詢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建築市場管理的一系列規定;協助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規範本行業的行為,協助完善本市建設工程規劃、勘察、測繪、設計等方面管理的配套政策,推動本行業各方面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充分發揮政府與行業協會組織、中介服務、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本行業全面均衡和諧地發展;開展技術交流與協作,促進技術進步及全行業合作;面向會員服務社會,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培育和發展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有序的建築市場競爭環境。
第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珠海市民政局的行政監督和管理,接受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和廣東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的行業工作指導。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在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288號,珠海國際科技大廈A座4層4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六 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本行業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針對本行業的管理體制、管理模式、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場所建設、收費標準、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研究,為本行業的健康有序和創新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組織開展本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綜合統計工作,反映會員單位合理訴求,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向政府行業指導和管理監督部門提出本行業的工作規劃、工作計畫、工作內容和相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四)組織開展行業間的專業學術研究、技術知識學習、管理經驗交流、信息咨訊溝通,研究推廣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使用,促進本行業科學、全面、平衡、和諧發展。
(五)組織開展行業間國際和國內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觀考察國內外新作品、新技術、新展覽,收集國內外最先進的技術信息和商務信息,緊跟新潮流、增長新知識,獲取新經驗。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技術諮詢服務,舉辦各種講座,對從業人員任職資格和技能進行培訓考評,提高從業人員思想水平、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七)推進GD/T19000—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更新、推廣CAD等新的國產正版軟體系統,推進全行業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技術的套用。
(八)組織編輯出版本協會的刊物、影像、資料,組織本行業優秀作品展覽和評優工作。
(九)協助行業指導部門對本行業的企業資質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
(十)協助行業指導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設計審核,研究解決工程建設中重大技術難題,對本行業的專家進行管理。
(十一)協助行業指導部門規範建築市場,制定行業公約,依法依規行事,倡導合理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十二)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和其它社會團體組織轉移職能委託辦理的相關工作,開展有益於建設工程領域發展進步的其他活動。
(十三)進行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章程所指的會員,是經本協會正式批准接納的建設工程規劃、勘察、設計(含裝飾設計)、測繪、施工圖紙審查、建築新材料和建築節能、環保研究、工程諮詢等與建築工程領域相關聯的單位或機構。
協會實行單位團體會員制,會員一般應是單位法人(或二級法人)代表或委託的指定代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委託的指定代表人更換時應及時到本協會備案)。
經本人同意,協會可以聘請在本行業有突出貢獻或聲望的領導和專家擔任名譽職務。
第 八 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與本協會業務範圍相關聯。
(四)持有政府部門批准的行業註冊登記或工商註冊登記的單位。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牌匾)。
第 十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獲得協會全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向協會反映真實的工作情況,適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向協會提供真實信息資料,協助收集各類統計數據。
(四)按時、依標準繳納會費。
(五)完成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六)協會年會費標準:
1.會長單位50000元人民幣。
2.常務副會長單位20000元人民幣。
3.副會長單位10000元人民幣。
4.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人民幣。
5.理事(會員)單位5000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牌扁);會員若一年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正常活動或不能按時、依標準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依標準交納,應提出減、免、緩交納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業公約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批評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實行會員理事制,會員代表大會即為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協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二)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到會半數以上會員(理事)代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以下權利:
(一)組織籌備召開會員(理事)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四)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協會會員(理事)的吸收、通報批評或除名。
(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支持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和工會工作。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專業知識或具有相關聯業務管理工作經驗,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標準,專業能力強。
(三)在協會相關聯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做出過較大貢獻。
(四)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其他聘用人員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須經常務理事會議研究通過。擔任榮譽或名譽職務的領導和專家不受年齡限制。
(五)身體健康,智力健全,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有違法違紀、刑事處罰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不良記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每屆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協會兼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理事)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
(五)負責協會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七)協會會長臨時不在位時,可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八)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完成協會分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其他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
(二)按年度工作計畫具體組織實施行業協會日常工作。
(三)組織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關係。
(五)負責協會臨時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會成員列席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向會員(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四)監督協會依法依章制定相關規定、決定和組織的日常活動。
(五)監督常務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的會議組織程式和議事規則。
(六)監督常務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七)監督協會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八)監督協會工作人員的廉政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九)協助協會完成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組建專業分會,從事有關專業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註冊資本來源及數額:
本協會註冊資本金總計24萬元人民幣。由部分會員單位協商共同出資。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為政府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合法經營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
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協會獲得的全部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行業協會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和有關部門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協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單位或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指導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工作人員離任必須做好工作資料移交,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理事)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
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珠海市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2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一條 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協會召開大型活動,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 四十 二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理事)
代表大會通過。在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部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9日第四屆2次全體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無記名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 十 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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