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社會和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本省的婦女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和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
(二)組織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四)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五)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婦女事務領域專業人士、社會組織和市民代表組成,負責向政府提供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政策制定和實施的意見和建議,並做好政府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
第七條 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農業、人口計畫生育、司法行政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保障婦女權益。
第八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全社會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性別平等和婦女發展綜合評價指數,納入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統計、教育、衛生、人口計畫生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統計制度中納入性別統計的內容,完善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監測,提供全面準確的性別統計數據,對婦女發展狀況作出科學評估。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人數比例相適應。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成年女性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教育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輟學,對未成年人輟學的,應當督促做好復學工作。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用工崗位的需求情況,有計畫地組織失業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協定或者承諾書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制度。用人單位應當與女職工一方協商簽訂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契約一般包括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勞動保護、休假和工資待遇,女職工流產、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和工資待遇等內容。
當事人可以參照工會組織制定的契約示範文本訂立契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可以單獨簽訂,也可以作為集體契約的附屬檔案簽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對企業推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制度進行檢查、督促。
用人單位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女職工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契約,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辭退女職工。因上述情形調整女職工工作崗位的,應當徵得女職工本人的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為處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調換工種、減少勞動定額和勞動時間、減輕勞動強度。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違法解除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扣發其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女職工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女職工加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前,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議雙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婚前醫學保健檢查服務。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提供免費婚前、孕期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婦女衛生保健宣傳工作。婦女應當增強健康意識,定期進行宮頸癌和乳腺癌以及其他婦科常見疾病檢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市、區衛生和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轄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至少每兩年組織當地三十五歲至五十九歲無用人單位的城鄉低保戶婦女和特殊困難婦女進行一次宮頸癌和乳腺癌檢查。檢查費用由市、區財政負擔,實施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貫徹男女平等的國策,引導村民合法、合理自治。
村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以及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章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和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以及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公共廁所以及公共設施新建、改建廁所的,應當增加女廁的建築面積和廁位數量。女性廁位的數量應當不低於男性廁位數量的一點五倍。
第二十三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未經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汽車等需登記的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名下,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四條 夫妻一方有權持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或者其他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車輛等登記機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查詢。
第二十五條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發生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隨母親生活對其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應當以女方的要求為優先:
(一)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
(二)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隨母親生活時間較長的;
(四)女方無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為,子女隨父親生活對成長不利的;
(六)其他應當優先考慮女方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不得無理糾纏對方或者干涉對方再婚自由。
第二十七條 離婚後,經協定或者法院判決財產歸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在辦理不動產或者動產變更登記時,另一方有配合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配合登記義務的,另一方可以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可以直接登記。
第二十八條 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二十九條 婦女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對於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申訴、投訴、控告、訴訟等途徑維護權益,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的維權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救助管理站內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臨時食宿等幫助。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受害婦女的臨時救助工作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經濟功能區,是指國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珠海保稅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和高欄港經濟區。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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