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暉區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珠教文體字〔2005〕15號

關於印發《衡陽市珠暉區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直中國小、鄉鎮教辦、廠礦國小:
現將《衡陽市珠暉區普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珠暉區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和規範學校正常的學籍管理秩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行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依據市教育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的精神,根據“國小就近入學”,“中學劃片就近入學,相對集中”的原則,我區國小、國中的招生執行劃定服務區域和分配錄取的辦法組織學生入學。
第三條 招生錄取
1.國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周歲正常的適齡兒童應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本服務區範圍內(含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安排的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對年齡6周歲的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要求入學的,學校必須安排隨班就讀。
2.國中:根據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劃定的服務區實行就近、相對集中分配入學。
第四條 編班:國中、國小應按照隨機的原則編排平行班,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準以任何理由編重點班或實驗班,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上不得超55人。
第五條 凡已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好報到、註冊手續後並填寫學籍表(附屬檔案二),同時取得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給的統一編制的學籍號,即取得學籍。學校開學十天內,教務部門應填寫全區統一樣式的學生花名冊,同時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年級學生人數報表和各年級《異動學生名冊》(附屬檔案四)、《異動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五)、異動手續及新生名冊。
第六條 對已入學學生的學籍實行統一的管理。國小實行“一表兩冊”制管理。“一表”指“學生學籍表”,“兩冊”指“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和“學生花名冊”。中學嚴格按照《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衡教基〔2004〕14號)的有關要求執行,嚴格管理。凡新入學學生的學籍審核工作必須在學生入學後一個月之內辦好。在辦理學籍審核時,需交“學生花名冊”和《學籍情況呈報表》(附屬檔案三),及新生基本情況磁碟(格式同學生花名冊)。學生的學籍經區教文體局基礎教育股審核合格後,學籍號方生效。學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讀書,嚴禁學校接收沒有本校學籍號的學生就讀。

第二章 學籍號的編制

第七條 學生的學籍號是學生在校讀書的身份,是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生入學時給學生在校讀書的編號。它的編排原則上應根據學生入學註冊的先後順序進行統一編排。
第八條 小學生的學籍號的編制採用九位數字編排。其九位數字代表的意義分別為:1-2位數為入學年號的後兩位數字,3-4位數為區代號(03),5-6位數為學校代號(學校代號見附表一),第7、8、9位數為學生順序號。
第九條 國中生學籍號編排採用十一位數字進行編排。其各位數字代表的意義為:1-2位數為學生入學年號的後兩位數字,3-4位數為市級城區代號(01),5-6位數為區級代號(03),7-8位數為學校代號(學校代號見附表一),9-11位為學生順序號。高中學生籍號按市教育局規定編制。

第三章 轉 學

第十條 原則上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必須在上期期末結束前15天或下期開學後15天內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學期中途一律不予轉學。
第十一條 轉學手續審批許可權。中學生的轉學審批權屬學校校長及市、區教育局基教部門。小學生的轉學由學校校長負責審批,教導處負責具體辦理,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
第十二條 中學生轉學手續辦理秩序。1、先由學生寫出申請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後出示有關證明交學校教導處;2、填寫《轉學聯繫單》(附屬檔案六),分別送轉入、轉出學校校長簽字蓋章;3、學生家長或轉出學校執《轉學聯繫單》和有效證明的複印件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辦理轉學審批手續(證明複印件由轉出學校保存);4、執審批後的《轉學聯繫單》的“轉出學校存聯”到轉出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學證》);5、執審批後的《轉學聯繫單》的“轉入學校存聯”到轉入學校辦理《接收證》及報到註冊等手續。轉出學校該生的學籍號自行銷除,轉入學校需該生的學籍號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批給。小學生的轉學程式參照本條要求及第十一條的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接收學生由學校校長決定,區教文體局基礎教育股批給學籍號。教師和學校其他人員不得拒收正常轉學的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情安排轉入插班的學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督查,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在全區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休 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身心患某種疾病,確實不能堅持上學的可以申請休學,或因學生患有某種嚴重傳染病,學校應勸其休學;當學生認為可以堅持學習時,可以申請復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復學。
第十六條 休學時限。休學可根據病情的輕重情況,可以為六個月、一年等。
第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的休學實行復學“擔保”制,確保學生順利復學。
第十八條 休學手續的辦理程式是。1、由休學學生向班主任寫出休學申請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到原就讀班班主任處簽署意見;2、到教導處填寫《休學證明》(附屬檔案九);3、由學校校長簽字審批。

第五章 復 學

第十九條 休學學生經一段時間的治療後,認為可以繼續學習時,可到原學校申請復學,學校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程式。1、學生向學校寫出復學申主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2、學生或學生家長執復學申請報告和醫院的康復證明經校長簽字後,到教導處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復學的學生學校有責任安排教師對學生因休學而耽誤的學業進行義補課,科任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校的安排。

第六章 畢業或結業

第二十二條 畢業。取得學籍,有統一學籍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績達成畢業要求(含筆試、考查科目)、體育合格者均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國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編號,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教股統一驗印,學校頒發。國小畢業證書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統一印製、編號、驗印,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的驗印時間為每年的七月上旬。給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學校應舉行隆重的儀式,不能草率從事。
第二十三條 結業。學生學習期滿,各科或部分學科達不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可發給《結業證書》或《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第二十四條 高中生的畢業或結業證書的頒發按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獎勵。學生在讀收期間因表現突出或參加競賽成績優異者應給予適當的獎勵並將獎勵名稱及獎勵等級、頒獎單位詳細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同時在全校師生大會上進行宣傳或在學校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1、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等。
2、學生或學生幹部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區、市省級“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區、市、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只限在畢業年級中評選。
3、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科技、藝術、勞動等活動中表現突出者,可詳單項獎。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讀書期間因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經教育尚妥教不改者,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大會口頭批評、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學樣必須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為主”、“一切為了學生健康成長”的原則,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絕不允許借學生犯錯誤之機,排擠、歧視學生,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延用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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