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王鳳禮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人物經歷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鳳禮在2010年1月2日晚,到深圳市光明新區參加朋友的婚宴,酒後駕駛1998年產的粵BC9188五系E39白色寶馬528i車型小轎車回自己的住處。21時30分左右,王鳳禮駕車行至寶安區龍華街道八一路轉往人民路地段時,撞倒了正在該路段機動車道行走的被害人鄒為賢。
王鳳禮在交通肇事後徑直離開現場,路過此地的民眾立即報警並於21時43分及時撥打急救電話,21時54分,鄒為賢被送至深圳市龍華人民醫院,經搶救醫治無效於2010年1月5日死亡。
2010年1月3日13時許,被告人王鳳禮打電話叫人將該涉案車輛開到東森修理廠維修。1月5日,被告人王鳳禮在公明北環路西田路段製造假事故現場,並親自開具《快速處理單》。
宣判
首次開庭時,辯護律師與公訴人圍繞王是否存在自首情節展開激辯。
第二次開庭,公訴方態度卻發生180度轉變,出示證據證明被告有自首情節。
2011年3月18日,深圳寶安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王鳳禮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