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3年 任無錫市土地管理局局長;
2004年12月 任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 兼任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兼任辦公室主任;
2006年 兼任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成員、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8年3月後,卸任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職務,任調研員。
2009年12月16日,王雲鶴正式退休。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5月27日,經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委書記王雲鶴(正處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4年5月28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王雲鶴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雲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六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被告人王雲鶴的其他受賄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決定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王雲鶴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6年12月28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6年11月18日的《王雲鶴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4月7日、9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艷出庭支持抗訴,抗訴人王雲鶴及其辯護人夏仁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抗訴人王雲鶴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