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畢泉

王畢泉,男,漢族,1965年1月生,四川犍為人,大學文化。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18年12月,經樂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畢泉開除黨籍處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6年7月至1991年9月,先後在峨眉山市蔬菜公司、市政府辦工作;

1991年9月至1992年3月,在峨眉山市財貿辦公室工作;

1992年3月至1997年4月,歷任峨眉山市高橋鎮黨委委員、副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7年4月至2001年9月,任樂山市建委副主任;

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任樂山市建設局副局長(其間: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在成都市高新區掛職任經貿發展局局長助理);

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任樂山市規劃建設局副局長;

2006年1月至2013年1月,任峨眉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任樂山市人防辦主任;

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任樂山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在樂山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工作。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12日,據四川紀委訊息:樂山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畢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經樂山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樂山市市中區紀委監委對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畢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

經查,王畢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紅包禮金、發放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批准用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私設小金庫;夥同他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職工,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畢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樂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畢泉開除黨籍處分;由樂山國有資產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契約關係;收繳其違紀所得;市中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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