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由書記員到助理審判員、審判員,並於1995年5月任命為大興人民法庭副庭長,成為當時永善法院最年輕的中層幹部,同年11月主持大興法庭工作。1999年12月調任景新法庭副庭長主持工作。2001年9月又考取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學習。2002年8月調任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2004年11月提拔為黨組成員,並調任執行局長、任命為審判委員會委員。
主要事跡
通過他審理、執行、簽批的2000餘件案件,均無錯案、無超審限和無違法違紀案件。他審理的一起購銷契約糾紛案件,原、被告都是永善縣碼口鄉人。原告在庭審中出示的一組證據,被告質證後提出疑異,卻沒有其他證據駁斥。因原告所出示的證據決定著雙方的利益分配,該證據必須由審判人員及時調取。他當即宣布休庭,並為了防止原告與證人串供,要求原、被告隨法官立馬步行到相距60餘里的碼口鄉核實證據(當時無交通條件)。他帶領書記員忍飢挨餓,冒著烈日,翻山越嶺奔赴碼口找到證人,證人證實屬證人口述後原告自寫,原告所寫不完全屬實。通過客觀、公正的採證認證後就地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定。 他帶頭承辦疑難、關係複雜、標的大的案件,僅2009年6月的收案中,2件被執行人為公安民警、1件為農業局職工的案件,均由他全部承辦。在羅興榮申請執行王永濤借款糾紛一案中,王永濤仗著與王清泉是要好同學,承辦人做了多次工作就是不給。王清泉得知情況後,責令王永濤限期給付,否則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之後,王永濤由其妹擔保後4個月內履行完畢20000多元的借款。
他多次被縣委政府、縣直屬工委、縣法院黨組表彰為先進個人、優秀公務員、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他所領導的集體多次被法院黨組評選為先進集體,大興法庭還獲得市中院“結案超百件”活動獎,景新法庭被縣委政府授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