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擔任青山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期間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292萬元;挪用公款800萬元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14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10年。2014年11月,王海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擔任青山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期間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292萬元;挪用公款800萬元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14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10年。2014年11月,王海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