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泰山旅遊度假區)管委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等職。
2000年7月,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5年12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
2006年2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年11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書記;
2016年11月,工作待安排;
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委副秘書長(正縣級);
2017年2月—2019年1月,任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永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征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永征(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永征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永征(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獲榮譽
2015年6月,榮獲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