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次炤

王次炤

王次炤,男,1949年10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教授,博士生導師。1983年畢業於中央音樂學院並留校任教。1992年任中央音樂學院副院長。1998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兼黨委書記。 2015年12月1日,經教育部黨組、北京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次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委員、院長職務。

基本信息

任職簡歷

中央音樂學院院長王次炤 中央音樂學院院長王次炤

1986年任音樂學系音樂美學教研室副主任,

1990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音樂學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2年任中央音樂學院副院長,主管教學與科研,1994年主持學院行政工作,

1995年晉升教授,

1998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

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 ,兼任全國政協委員兼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委員、中國音樂家協會第八屆顧問 、《人民音樂》主編、全國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全國藝術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肖友梅音樂教育促進會會長、中國數位化音樂教育學會會長、中國音樂評論學會會長、北京音樂家協會副主席等職。

學術兼職

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兼理論委員會主任,

中國音樂美學學會副會長,

肖友梅音樂教育促進會會長,

中國學位及研究生教育學會理事,

中國民族管弦樂學會常務理事,

北京音樂家協會副主席等,

中國音樂家協會第八屆顧問 。

教授課程

《音樂美學基礎》

《音樂美學》

《中國傳統音樂與傳統音樂思想》

《音樂與各門藝術比較》

《音樂與文學比較研究》

主要作品

《音樂的結構和功能》、《價值論的音樂美學探討》、

《論音樂傳統的多層結構》、《中國傳統音樂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論音樂與文學》等四十餘篇;發表音樂學其他各類文章及評論文章一百餘篇;《音樂美學基礎》(與張前合著)、《音樂美學》(主編)、《音樂美學新論》、《歌劇藝術的改革者》、《含著眼淚的歌唱》、《音樂家、文藝家、美學家論音樂與各門藝術之比較》(資料集、與他人合編)、《蒙特威爾第一牧歌》(與常罡合譯)等。

榮譽稱號

1991年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

1992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1993年獲全國優秀教學成果國家級一等獎,

1994年獲文化部優秀專家稱號,

1995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

1996年獲文化部第三屆部屬高等藝術學院優秀教材二等獎,

1998年獲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1998年獲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學術交流

1990年至1998年多次應邀赴日本、香港、台灣、澳門等地講學和參加學術活動。先後赴奧地利維也納國立音樂學院、薩爾斯堡音樂學院、格拉茲音樂學院,英國倫敦皇家音樂學院、蘇格蘭皇家音樂學院、法國巴黎國立高等音樂學院、日本東京藝術大學、京都藝術大學、大阪藝術大學、桐棚音樂大學、東京國立音樂大學、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等數十所音樂、藝術院校及綜合大學音樂教育機構考察海外音樂教育。

違紀被免

2015年12月1日,教育部黨組召開視頻會,對近期查處的中央音樂學院、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等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經查,2015年6月,王次炤在其女兒舉辦婚禮中,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與該校有共建關係北京某國際藝術中心提供的婚宴優惠價格,邀請學校同事、下屬參加婚禮並為婚禮服務(其中包括學校領導班子成員5人),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的廉潔紀律。學校黨委書記郭淑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第一責任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操辦婚禮雖有要求但未予阻止,親自出席婚宴並致辭,沒有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逄煥磊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第一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操辦婚禮未予阻止,親自出席婚宴,沒有嚴格履行監督責任。經教育部黨組、北京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次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委員、院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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