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簡歷
1971年01月-1978年01月在汲縣電機廠工作;
1978年01月-1981年01月在新鄉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1年01月-1983年05月在汲縣電機廠工作;
1983年05月-1989年03月任中共汲縣縣委辦公室幹事、副主任;
1989年03月-1990年02月任中共衛輝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data-layout="right" 1990年02月-1991年04月任中共原陽縣委組織部部長;
1991年04月-1993年01月任中共原陽縣委組織部部長;
1993年01月-1995年10月任中共原陽縣委副書記;
1995年10月-1999年02月任中共原陽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1999年02月-2001年09月任中共原陽縣委書記;
2001年09月-2004年03月任新鄉市人民政府秘書長;
2004年03月—2009年11月任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負責農業工作,分管市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農機局、畜牧局、農開辦、供銷社、移民局、氣象局、黃河河務局、糧食局、農發行、農科所、林科所、廣利局、引沁局、博愛農場。
涉嫌受賄
2010年9月15日,王榮新因涉嫌受賄罪站在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當天庭審將近10個小時。
據檢方指控:1993年5月至2001年10月,王榮新利用擔任原陽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提拔、晉升、人員調動等過程中,接受他人請託,為請託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70次非法收受安國利等29人人民幣共108.16萬元。王榮新將以上賄賂款用於家庭購房、購車、購買基金、為女兒安排工作及個人日常消費。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中,面對公訴人的指控,王榮新多以“時間長,記不清”作答,否認自己有罪,並稱自己受到“誘供”。當公訴人指控其在原陽縣縣長任上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時,王榮新辯稱,自己不可能收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
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7日對焦作市原副市長王榮新涉嫌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榮新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榮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均作了詳細供述,其所受賄金額、請託事項等細節均與行賄人證言能相互印證一致,形成了完整的鏈條,法院予以認定。案發後,王榮新退還了全部贓款,有從輕情節,法院予以認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決被告人王榮新刑13年,其所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08.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