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明[山西省國土廳原副巡視員]

王有明[山西省國土廳原副巡視員]

王有明,男,漢族,山西省高平市人,本科學歷,1950年10月出生,1976年8月入黨。曾任山西省國土廳副巡視員。 2011年12月3日接受組織調查。 2012年11月開除黨籍、取消退休金和退休待遇。2013年5月13日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3年8月2日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院裁定,將罪犯王有明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人物履歷

1969年11月入伍,2001年11月至2010年10月任晉城市國土局局長、黨組書記;2010年7月任省國土廳副巡視員;2010年1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1年12月3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2年11月29日,記者從山西省紀委、山西省監察廳證實,山西省國土廳原副巡視員王有明,因在擔任晉城市國土局局長期間,犯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等錯誤,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請上級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金和退休待遇;對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2)臨刑二初字第000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有明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判後,王有明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晉刑二終字第145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同時核准一審刑事判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8月21日,執行機關山西省晉中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山西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於2017年9月8日報送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立案後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沒有收到異議意見。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9月27日在山西省晉中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院認為:罪犯王有明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王有明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對王有明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變。無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次日起算,即2015年9月12日起算。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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