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山[河南延津縣政協原副主席]

王春山[河南延津縣政協原副主席]

王春山,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漢族。原系河南延津縣政協副主席。 2014年12月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雙開處分。 2016年7月2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6年10月24日新鄉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2002年2月5日任延津國營林場場長,2007年8月1日任延津交通局局長,河南延津縣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9日,據新鄉市紀委網站訊息,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政協副主席王春山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貪污犯罪,於2014年12月10日,被新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獲嘉縣公安局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23日,據河南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延津縣政協原副主席王春山貪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經新鄉市紀委、市監察局研究並報新鄉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春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春山犯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獲刑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春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人王春山違法所得一百二十八萬四千二百七十六元二角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春山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0月24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抗訴人王春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84276.2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案扣押的物品應折抵抗訴人王春山違法所得,不足部分依法繼續追繳。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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