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湖南省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建平[湖南省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建平,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大學文化。198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株洲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9月26日,湖南省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建平(副廳級幹部)受賄一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曾在醴陵縣板杉公社、縣農機局、縣委組織部、共青團醴陵縣委,及醴陵市八里坳工委、蒲口鎮、醴陵市委市政府等單位工作。

2002年11月至2007年01月,任株洲市石峰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7年01月至2011年05月,任株洲縣委書記;

2011年05月至2013年10月,任株洲市政協副主席、市委統戰部部長;

2013年10月至2015年08月,任株洲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28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株洲市政協副主席王建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22日,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株洲市政協副主席王建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建平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權和從屬關係與多名女性發生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王建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搞權錢、權色交易,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建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王建平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2015年10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建平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建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建平,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建平利用本人或者他人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共同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7年9月26日,湖南省株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建平(副廳級幹部)受賄一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1998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建平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職權與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醴陵市瑞祥瓷業有限公司、醴陵市時代鑫湘科技有限公司、醴陵市湖電燃氣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株岳航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陽航道管理局、唐城魁、易迪軍、鄒兵等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其他利益,單獨或與其妻共同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5.89919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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