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勝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勝明先生現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要主持民事立法工作。主持了我國《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並在起草《契約法》的過程中第一次嘗試用編纂《立法大事記》的方式記錄並公開立法過程中的重要事件。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王勝明,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華東理工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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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勝明主任從法的結構、死亡賠償、精神賠償、侵權法的適用四個方面對《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思想進行了分析和闡述。關於法的結構,王勝明主任就侵權責任的分類展開分析。法、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取三分法,即因人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因人管理物造成的損害以及替代責任三種。王主任認為,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此種分類方法,有其自身傳統和背景。但這種分類顯然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照搬到我國是不合適的。
因此在進行了大量研究討論之後,才最終形成了立法中的劃分方式: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關於死亡賠償的問題,王主任首先介紹了我國侵權立法中的亮點以及存在的問題:我國侵權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而對於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及數額,則沒有涉及。接著對比國外製度和民法學原理進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應構建有“差別的統一標準”,允許死亡賠償金圍繞“基數”上下浮動。在談到精神損害賠償時王主任談到,精神損害賠償存在認定方面比較困難和賠償的標準比較困難兩個問題。
他認為,在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還沒有涉及到死者本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但這將是日後法律的發展方向。同時他指出,賠償的計算標準要結合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宜搞得過泛。關法的適用,王主任介紹了其他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與《侵權責任法》的適用先後順序。除《侵權責任法》外已經有40多部法律都規定了侵權責任,而當規定不一致時,就涉及法律的適用問題。他指出,解決此問題首先應考慮這種“不一致”是否真實存在,是僅僅字句有別還是理念的不一致。接下來才是對適用的問題進行解決,要很好的理解和使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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