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局長 。
2012年3月-2016年9月任青海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
人物事件
違規事件
2012年9月國慶節前夕,王勝德在北京出差,韓偉前往王勝德下榻的北京市四環西藏大廈,在酒店二樓餐廳包間送給王勝德25萬元人民幣。
2010年至2013年間,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歐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攬青海湖二郎劍景區房車項目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給予的人民幣58萬元。
2012年8月,韓偉受王勝德委託,幫助其在北京買房,並收到王勝德轉賬317萬元。
2013年9月,在王勝德決定不購置房屋後,被告人韓偉向王勝德之女賬戶轉賬350萬元。給予王勝德感謝費33萬元。
2013年上半年,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為連某某承攬青海省監獄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工程提供幫助。
2013年下半年,王勝德收受連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2007年至2016年間,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青海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歐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許某某、連某某等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升遷、調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81.5萬元。
經查,王勝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手、不收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事件處置
2016年9月23日,王勝德被免去司法廳長的職務,同年9月30日因嚴重違紀被“雙開”,11月2日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決定逮捕。
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26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勝德受賄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81.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判決
王勝德不服,提出抗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王勝德二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2018年5月,青海省司法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勝德犯受賄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事件報導
2016年12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的報導顯示,在青海省委召開的省直單位省管幹部廉政警示教育大會上,時任青海省委書記王國生痛批說,王勝德案件十分典型,影響非常惡劣。
會上,省紀委通報了王勝德從擔任領導幹部以來,嚴重違紀違規及涉嫌犯罪的事實,分析了思想“總開關”擰得不緊、法紀意識嚴重淡化、從政道德嚴重滑坡、“兩個責任”缺位缺失等問題成因和嚴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