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民為狀元

《王俊民為狀元》是北宋時期沈括的作品之一,出自《夢溪筆談》。

基本信息

【作品名稱】《王俊民為狀元》
【創作年代】 北宋
【作品體裁】 文言文
【作者出處】夢溪筆談
【作者介紹】 沈括

作品原文

嘉�中,進士奏名①訖,未御試②,京師妄傳王俊民③為狀元,不知言之所起,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及御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④,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⑤二人為詳定官。舊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⑥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初考官所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⑦,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即不得別立等。是時王荊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楊樂道守法,以為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⑧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舍曰:“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徒自苦耳。”既而二人各以己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為定製。

作品注釋

①奏名:指禮部試後,貢院將合格舉人列出名冊奏進皇帝。
②御試:即殿試,又稱廷試、親試。禮部試後,合格舉人再經殿試,最後被錄取者才算真正登科。殿試完畢後,由皇帝主持唱名,授中榜者出身,表示他們為“天子門生”。
③王俊民:字康侯,萊州掖縣(今山東萊州)人。北宋嘉�六年(1061)進士第一,授官未幾,得狂病卒。
④王荊公:即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號荊公,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北宋改革家,官至宰相。知制誥:見前“舊翰林學士地勢清切”條“內外製”注。
⑤楊樂道:即楊畋(1007―1062)。字樂道,新泰(今屬山東)人。出身於將家,官至龍圖閣學士知諫院。
⑥彌:一作“彌封”。宋人稱“封彌”,又稱“糊名”,即科舉考試中為防止評卷作弊,在考生納卷後密封卷頭(或截去卷頭),眷錄副本以供評閱。
⑦程文:指科舉考試的答卷。因按一定程式作文,故稱“程文”。
⑧朱從道:字復之,沛縣(今屬江蘇)人。嘗歷員外郎、郎中。

作品譯文

嘉�年間,貢院奏上進士名冊後,尚未殿試,京師已妄傳王俊民將為狀元。這種傳言不知是從哪裡來的,人們也不知道王俊民為何人。等到殿試時,王荊公當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同為詳定官。按以往的制度,殿試舉人設初考官先閱試卷,確定合格者的等次;再封彌試卷,送覆考官審核,進一步確定等次;然後才交付詳定官,拆封看初考官所定的等次,以與覆考官所定的等次對照,如果二者相同就不再變動,如果不同就再詳閱不同者的試卷,或從初考官所定,或從覆考官所定,均不得另外確定等次。其時王荊公以為初考、覆考所定的第一人都不允當,欲從名冊上另外取一人為狀頭;楊樂道堅持舊有的法規,不同意這樣做。二人的爭議還沒有結果,太常少卿朱從道這時為封彌官,聞知此事,就對同掌封彌的人說:“二公何必要力爭,我在十天前就已聽說王俊民為狀元。其事必然是預先定下來的,二公只不過自尋煩惱罷了。”稍後二人各以自己的意見進呈稟奏皇上,而皇上詔令採取荊公的意見。等到發榜,狀元果然是王俊民。詳定官得以另立進士名次由這次開始,後來遂成為定例。

出處簡介

《夢溪筆談》包括《筆談》、《補筆談》、《續筆談》三部分。

作者簡介

沈括(公元1031~1095年),字存中,號夢溪丈人,北宋杭州錢塘縣(今浙江杭州)人,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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