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生[寶雞市城管局原副局長]

王亮生,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簡介

王亮生,2007年3月被中共寶雞市委組織部任命為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1年8月,王亮生分工調整,負責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等,分管執法協調科、直屬執法支隊和陳倉執法大隊。

人物事件

一審

寶雞中院認定,2004年,寶雞市政府為解決民眾買菜難問題,在濱河南路設立便民攤群點,由寶雞市城管局渭濱綜合執法大隊委託林某管理。2008年6月,渭濱綜合執法大隊認為林某的管理不規範,存在許多問題,並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林某為保住該攤群點的管理權並感謝王亮生的關照,分別於2008年中秋節前至2011年中秋節前,先後7次向主管渭濱大隊的王亮生行賄5萬元,王亮生據為己有後,促成了林某繼續承包管理便民攤群點。此外,2012年8月,王亮生還利用擔任城管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富源廣告公司經理艾某1萬元,為艾某的廣告業務謀取利益。案發後,涉案贓款由其親屬退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亮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主動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5年5月,寶雞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6萬元上繳國庫。

終審

王亮生以原判認定其兩次收受林某1.5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收受艾某1萬元構成自首等理由提出抗訴。

陝西省高院查明的部分事實與一審有異。二審查明,在發現林某管理的便民攤群點存在諸多問題後,2009年7月,在寶雞市城管局局務會上,王亮生提出對便民攤群點的管理權進行拍賣,會議決定,由王亮生牽頭,採用招標拍賣、雇用專人等有效管理形式,從源頭上加強對市區便民攤群點的管理。為保住自己對濱河南路便民攤群點的管理權,於2009年8月通過他人介紹,找到王亮生尋求幫助,先後5次向王亮生行賄3.5萬元,王亮生收受後,再未提及或督促對便民攤群點管理權進行公開拍賣之事,使林某得以繼續承包管理。此外,寶雞市經二路改造時,其因為拆除廣告牌一事收受1萬元。

陝西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王亮生於2008年9月和2009年1月受賄1.5萬元事實的證據不足,對王亮生量刑有重,依法應予改判。近日,省高院二審撤銷了寶雞中院一審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4.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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