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環縣人大常委會

歷史沿革縣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同年7月,縣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城區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 在這個階段中,縣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後,選舉產生的縣人民委員會,既是行政機關又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歷史沿革

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是地方政權建設的重大改革,有力地加強了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
1981年11月,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來,首先建立了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會議制度,堅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自第七屆至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共舉行了例會178次。會議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各項職權,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121個,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決議共82項,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17人次,任免審判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400人次。為加強常委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先後還制定了各項工作制度、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為加強代表工作,建立接待代表來訪制度,常委會領導輪流值班,開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動,暢通民意反映渠道;給代表發“郵資總付”信封,為代表編髮縣人大常委會《會刊》、《玉環人大簡報》;努力實踐代表持證視察活動,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也逐步得到加強和健全,先後設立了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還增設了秘書科、綜合科、信訪科。這些制度的建立和辦事機構的健全,使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走上程式化、法律化的軌道,為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創造了條件。
自縣人大常委會建立以來,依照《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每年組織部分委員、縣人大代表及人大機關和政府部門人員,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人大常委會例會議題,對經濟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社會治安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精神文明建設,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積極開展調查視察和執法檢查,有力地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同時組織評議公安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考核“一府兩院”組成人員工作實績。在得到授權的情況下,亦組織在本縣的全國、省、市人民代表進行就地視察,更好地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進一步推進了經濟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
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也日益健全。1986年,區、鎮設人大工作聯絡員,為區、鎮人大建設提供了組織保證。1990年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1996年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副主席,更好地處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縣人大常委會還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鄉鎮人大主席聯席會議,互相交流經驗,促進鄉鎮人大工作的正常開展。

職權

人大職責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 時間:2011-2-21 來源:本站資料 點擊:770 次
根據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主要方面:
(一)組織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負責縣人大各項組織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縣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大會議;在縣人大閉會期間,領導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縣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依法補選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罷免個別人大代表。
(二)確保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縣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在縣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縣人大常委會還必須確保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
包括:討論、決定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性的榮譽稱號等。
(四)人事任免權
包括: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縣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縣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縣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在縣人大閉會期間,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縣人大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五)監督權
包括: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

發展沿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開闢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紀元。根據有關規定,1950年6月,縣建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召開首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等,選舉產生由13人組成的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形式,因當時區、鄉鎮政權已經建立,但剿匪反霸鬥爭運動正在進行,社會還不很穩定,尚不具備普選條件,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由各階層、人民團體協商推選和政府指定或邀請。至1953年12月,先後召開10次會議(屆次不清),努力履行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各項職能。這對鞏固人民政權,發展人民民主統一戰線,恢復國民經濟起到重要作用,為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積極創造條件並積累寶貴經驗。
1953年7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之規定,玉環縣開始在基層進行普選試點工作。1954年2月,全縣基層選舉工作結束,接著各鄉鎮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選舉產生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稱間接選舉)。同年7月,縣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城區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1955年11月,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召開。根據憲法規定,縣設人民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縣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委員)和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審議通過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等,並作出相應的決議。自1954年7月至1966年4月,第一屆至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召開了11次會議。在這個階段中,縣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後,選舉產生的縣人民委員會,既是行政機關又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由縣人民委員會召集。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開始,縣人民代表大會停止活動。1967年3月,縣成立人民武裝部生產辦公室,負責“抓革命,促生產”,代行縣人民委員會職能。1969年5月,省批准建立玉環縣革命委員會,實行一元化領導。至此,政權職能由縣革命委員會取代。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逐步恢復,在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1年起,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實行差額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間接選舉改為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自1954年7月至2003年4月,縣人民代表大會共召開了十三屆35次會議。
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歷了一次從過渡到建立,從坎坷發展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進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的過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發揮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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